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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臺房屋安全鑒定復核暫行規定 30日內出具復核結論

記者17日從市住建局獲悉,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房屋安全鑒定異議復核工作,市住建局制定出臺了西安市房屋安全鑒定復核暫行規定。

房屋安全鑒定委託人,合法房屋産權人(代管人)、使用人,房屋的利害關係人等復核申請人,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做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應以幢為單位,在鑒定報告有效期內向西安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申請人應提供書面復核申請、身份證件、房屋權屬證書、房屋使用人需提供房屋租賃契約;其他利害關係人需提供與鑒定房屋有利害關係的相關證明文件、有異議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等材料。

房屋安全鑒定復核的程式為,申請人向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在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齊全後,應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單。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復核結論。

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後,應依據鑒定房屋具體情況,從房屋安全鑒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5名專家,成立復核專家組。復核內容包括:審閱原鑒定報告;對申請復核的房屋進行現場查勘;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召開由復核專家組及申請人、鑒定機構、原鑒定委託人參加的會議,聽取申請人、原鑒定機構各自陳述,專家現場質詢;復核專家組綜合評議考量,給出復核意見的建議。

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專家組復核意見建議,做出復核結論,並送達申請人及鑒定機構。申請人和鑒定機構對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復核結論有異議,可在收到復核結論之日起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記者拓玲朱雪嬌)

來源:西安日報  責任編輯:姬雯

(原標題:西安出臺房屋安全鑒定復核暫行規定 30日內出具復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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