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高度重視生産安全事故統計工作。為規範生産安全事故統計核銷工作,嚴格事故統計核銷程式,山東省政府安委辦、省應急廳近日聯合出臺《山東省生産安全事故統計核銷辦法》(下稱《辦法》)。據介紹,該《辦法》是國家《生産安全事故統計調查制度》(應急〔2023〕143號)出臺後,全國首個貫徹落實的事故統計核銷規定。
按照國家《生産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等規定,吸收山東各市、縣實踐經驗做法,《辦法》創新設置統計核銷的四種來源情形:一是構成自然災害。超過設計風險抵禦標準,工程選址合理,且已實施完備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救援措施時,由無法預見或者抗拒的自然災害直接引發。二是構成刑事案件。事故原因經公安機關刑事偵查後被認定為蓄意破壞、恐怖行動、投毒、縱火、盜竊等人為故意行為直接或者間接造成。三是構成突發疾病。生産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生産經營活動中,因突發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釋放造成的肌體創傷)導致傷亡。四是構成非生産經營活動。對經過先行填報已納入統計的事故,經認定不是在生産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産經營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活動)中發生的事故。除了上述四種情形,不予統計核銷。
按照《辦法》,統計核銷堅持以證據説話的原則,凡核銷必有證據支撐,無證據堅決不予核銷。一是對構成自然災害予以核銷的,必須由屬地政府或者部門按照許可權成立調查評估組,出具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報告。二是對構成刑事案件予以核銷的,必須由公安機關刑事立案,並出具正式結論。三是對構成突發疾病予以核銷的,必須由縣級以上公立醫院出具相關傷亡原因診斷材料,並由事故發生地縣級政府出具調查報告或者認定意見。四是對構成非生産經營活動予以核銷的,必須由事故發生地縣級政府出具調查報告。《辦法》還規定,統計核銷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事故統計核銷申請或者建議,屬地政府或者相關部門出具的調查認定意見,公示期間收到的異議、意見及處理情況,公示結果。通過上述證據性條款規定,來確保山東統計核銷工作的公平性、正當性和合法性。
為保證事故統計核銷資訊的公開性,按照國家《生産安全事故統計調查制度》等要求,結合山東省實際,《辦法》規範了公示公開制度。提出核銷申請前,統計核銷事項應當由提出統計核銷建議的縣級或者市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在官方網站或者相關媒體上公示7日,並提供公示結果。完成統計核銷後,由提出統計核銷建議的縣級或者市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在官方網站或者相關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資訊公開時間不少於1年。同時,創新補充了統計核銷公示期間收到異議、意見的處理方法。統計核銷公示期間收到異議、意見後,決定繼續核銷的,需將公示期間收到的異議、意見及處理情況再次在官方網站或者相關媒體上公示7日。
據了解,為強化《辦法》的貫徹落實、落地執行,《山東省應急管理廳一般生産安全事故統計核銷內部工作制度》配套出臺。
(大眾日報·大眾新聞客戶端記者 付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