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安全生産舉報辦法》已于6月12日經省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9號公佈,自9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新聞辦今天(7月2日)舉行政策例行吹風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就《山東省安全生産舉報辦法》進行了解讀。
安全生産舉報工作是強化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實施社會監督、發揮群防群治作用的重要舉措。省司法廳副廳長劉振遠表示,《辦法》的頒布填補了我省安全生産舉報工作的空白,標誌著我省安全生産舉報各項工作實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據介紹,《辦法》共25條,主要規範了七方面內容。
明確了舉報權利、舉報渠道和舉報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産違法行為均有權向所在地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舉報;可以通過網路、電話、信函舉報,也可以當面舉報;可以實名舉報,也可以匿名舉報。
理順了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的職責。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支援、督促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應急管理部門對舉報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承擔職責範圍內舉報的受理、核查、獎勵以及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住建、交通運輸等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産舉報工作。
規範了舉報的接辦和受理。有關部門在接到舉報後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及時開展核查處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為了提高監督管理效率,《辦法》還對不予受理的五種情形作出相應規定。
明確了舉報事項核查和處置的基本要求。有關部門受理舉報後,應當依法組織核查處理。對涉嫌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嚴重違法行為、有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舉報,應當立即組織核查處理。對核查屬實的事項,分別採取立即排除、限期改正、依法處罰或者組織調查處理等措施。
對舉報獎勵作出規定。對核查屬實的舉報事項,由舉報事項核查機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有功舉報人獎勵。但是,對無法聯繫舉報人、舉報事項已被發現且正在整改或者已經整改完畢、監管人員或第三方人員履行職責過程中違規舉報等情形的,不予獎勵。
對企業內部舉報制度作出規定。礦山、金屬冶煉、交通運輸、建築施工、粉塵涉爆、城鎮燃氣和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産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重點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內部舉報制度;鼓勵、支援其他生産經營單位建立內部舉報制度。
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洩露舉報內容、違規領取獎勵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第三方人員履行職責過程中違規舉報的行為,以及舉報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舉報對象的行為,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近年來,我省陸續出臺了安全生産舉報獎勵辦法、獎勵標準、受理辦法、核查辦法、企業事故隱患內部舉報制度等多部安全生産舉報文件,搭建了安全生産舉報工作制度整體框架。僅2023年以來,全省各級各部門接辦舉報8.3萬件,經核查屬實後已向群眾兌現獎勵1004.7萬元,通過群眾舉報查實消除事故隱患2.16萬件次、制止違法行為2.69萬件次,切實減少了生産安全事故的發生,對全省生産安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雙下降”起到了積極作用。
(記者 戴玉亮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