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辦法》印發
新改擴建道路10年內“禁挖”
近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濟南市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辦法》,這一辦法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中明確提出,有“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未滿10年,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未滿5年”“已建設綜合管廊且管線應當入廊”等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主體工程敷設地下管線。
何為地下管線?據悉,上述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在我市城市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地鐵、公園、廣場等區域建設的供水、排水(含雨水、污水)、中水、燃氣、供熱、電力、通信、照明、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公共視頻監控、工業等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溝)及其附屬設施。
上述辦法中提出,地下管線佔用城市道路用地的,用戶支管應當根據道路兩側規劃用地及現場具體情況預留至城市道路規劃紅線以外。管線建設單位在制定管線建設方案時,應當優化管線敷設方案,儘量減少在新建城市道路快車道下設置各類地下管線。受建設條件、規模等限制,需在快車道下敷設地下管線的,應當儘量減少檢查井數量,檢查井蓋應當避開車行道輪跡線。
尤其引人關注的是,上述辦法中明確提出,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年度計劃安排項目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主體工程敷設地下管線:按照年度計劃,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主體工程建設單位已經預建溝槽、預埋管道(弱電和通信),且能滿足規劃需求的;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未滿10年,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未滿5年的;已建設綜合管廊且管線應當入廊的;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挖掘的。另外,因特殊情況確需開挖城市道路的,管線行業主管(協調)部門需報經市政府批准。
上述辦法中還提出,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應當根據功能需求同步規劃、建設地下綜合管廊。老城區應當結合舊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間開發等因素,因地制宜、統籌協調地下綜合管廊建設。並且,濟南鼓勵在地下綜合管廊同步安裝管線智慧化監測設備,建立智慧化監測系統。(記者 趙雲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