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青島市特殊工時工作制的審批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青島市實際,青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日前印發《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特殊工時工作制審批管理辦法》(青人社規〔2021〕8號),並於8月1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實施後,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央駐青用人單位除外)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審批管理有了新的變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對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也可參照《辦法》提出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申請。
(一)向誰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審批由市、區(市)兩級行政審批部門組織實施。其中,省駐青(駐西海岸新區、自貿區青島片區除外)、市屬用人單位由市級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其他用人單位,由住所地區(市)級行政審批部門負責。
(二)提交什麼材料。用人單位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需提交申請表,重點説明需要實行特殊工時制的具體原因,涉及的崗位、人數,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計算週期、排班方式以及不定時工作制的管理方式、工會(職工代表大會或涉及勞動者)意見等情況。
(三)審批時限多長。初次審批時限為三個工作日,再次審批即時辦結。
(四)許可有效期多久。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設定有效期,一般為兩年。對於區(市)級勞動關係和諧企業,可以准予三年的行政許可有效期。對於市級勞動關係和諧企業,可以准予四年的行政許可有效期。對於省級以上勞動關係和諧企業,可以准予五年的行政許可有效期。
青島市人社局提示,用人單位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及行政許可決定,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並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存在違法行為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依法作出處理。
(大眾報業·大眾日報客戶端記者 薄克國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