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佈了《關於進一步明確新建商品房銷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下文簡稱通知),要求嚴格規範新建商品房認籌(購)行為,開發企業應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認籌的戶數不得超過準售房源(住宅項目不包括儲藏室)的1.5倍。帶裝修商品房交付樣板房自集中交付之日起1個月內不得拆除、出售。交付標準樣板房確需拆除的,應提前向公證機構申請保全證據公證。
《通知》針對近期濟南市房地産市場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明確商品房銷售相關監管事項,規範商品房銷售市場秩序,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並對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濟南高新區管委會建設管理部、市南部山區管委會規劃發展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管委會建設管理部,各房地産開發企業、承銷機構提出要求。
首先,完善房地産開發項目電子手冊制度。項目電子手冊將記載項目基本資訊及投資、建設、銷售、資金監管、交付、市場檢查等全週期開發建設相關事項。新競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産開發項目,開發企業應當在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10日內,通過市房地産資訊系統建立開發項目電子手冊。已進行開發建設的項目,本通知發佈後15日內在系統內補齊電子手冊內容。每季度末,開發企業系統填報下季度銷售計劃。未及時填報項目電子手冊的企業,將按照相關規定予以信用扣分。各區縣住建部門應每月填寫市場檢查情況。
《通知》明確,規範銷售現場資訊公示行為。房地産開發企業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之日起,應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集中公示以下內容:
(一)開發企業營業執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産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現售備案證), 委託承銷機構代理銷售的,應公示代理銷售委託書、承銷機構的營業執照、備案證明。
(二)正在執行的調控政策、市場監管等相關文件。
(三)在售商品房銷售方案、抵押權人同意銷售商品房屋的證明材料、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及監管資金賬號、在售商品房房源銷售價格及銷控表、民用建築節能資訊、項目不利因素提示、房屋測繪報告,帶裝修項目裝飾裝修的主要材料和設備的品牌、規格、數量等。
(四)個人資訊採集相關提示。
(五)《商品房買賣合同》模板,《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採用網路形式選房、銷售的,應當在網路銷售平臺公示上述(一)(三)規定的材料。公示期限自取得預售許可之日起至全部銷售完畢止。
此外,《通知》要求嚴格規範新建商品房認籌(購)行為。
(一)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開發企業和承銷機構不得以排卡、凍結圈存保證金、購買基金或理財産品、購買其他産業産品等方式為購房人確定選房資格和順序,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意向金、誠意金、認籌金等預定款項。
(二)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項目,開發企業應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認籌的戶數不得超過準售房源(住宅項目不包括儲藏室)的1.5倍。開發企業應與買受人書面明確認籌(購)樓棟及預售許可證資訊,不得將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樓棟納入選房範圍。
(三)開發企業收取意向金、認籌金或定金前,應與購房人簽訂《濟南市商品房購房告知書》,告知書一式兩份,開發企業留存一份備查。
(四)開發企業應嚴格執行《濟南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按規定收存商品房預售資金。
在規範帶裝修商品房銷售行為方面,《通知》也做了明確要求。
(一)銷售帶裝修商品房的,開發企業應在預售前取得裝修部分施工圖審查合格書。已經取得商品住房預售許可的項目不得隨意變更裝修標準。
(二)交付樣板房的裝飾裝修標準應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標准保持一致,與項目實際交房狀況保持一致。
(三)交付樣板房自集中交付之日起1個月內不得拆除、出售。交付標準樣板房確需拆除的,應提前向公證機構申請保全證據公證。
(四)帶裝修銷售的商品房開發項目應按照經圖審機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進行施工,並辦理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通知》明確要加強銷售人員的管理。開發企業、承銷機構要加強對銷售人員的管理,確保銷售人員熟知項目規劃設計、工程建設等情況以及房地産市場管理、信貸稅收等方面的知識,不得出現不符合項目實際或違反政策的誤導和虛假宣傳行為。
閃電新聞記者 張聰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