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端視頻系統,一審公開宣判濰坊市政府原黨組副書記、副市長王樹華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樹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處置,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20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樹華利用擔任濰坊市委副秘書長、昌樂縣縣長、昌樂縣委書記、濰坊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濰坊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房地産開發、工程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2003年2月至2020年夏天,本人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12.2036萬元。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樹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本人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請託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鋻於被告人王樹華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自願認罪認罰,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記者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