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下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發佈了濟南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韓曉光受賄案一審的庭審直擊。該案于7月23日24日在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
起訴書指控:2006年至2017年1月,被告人韓曉光利用擔任濟南市城市園林綠化局局長和濟南市國土資源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8個單位或個人在房屋租賃、土地使用權出讓、工程承攬、工程款結算等方面謀取利益,其本人或通過其妻子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85萬餘元。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韓曉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控最大一筆受賄高達479萬元
韓曉光,1961年12月出生,山東萊州人,1982年12月進入濟南市園林管理局工作,從綠化科技術員幹起,歷任副科長、公園處副處長、處長、園林設計院院長、趵突泉公園管理處主任等職。
2002年6月始歷任濟南市園林管理局(2010年更名為城市園林綠化局)副局長、局長;2012年3月任濟南市國土資源局局長。
2017年2月13日,山東省紀委監察廳網站發佈消息:濟南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韓曉光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案件移交檢察機關後,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濟寧市人民檢察院管轄,同年3月30日,濟寧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韓曉光立案偵查。
2018年1月12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發佈消息:近日,濟寧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濟南市國土資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韓曉光以涉嫌受賄罪向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隨著法庭的審理,韓曉光涉嫌犯罪的相關事實逐一呈現。
2012年夏天,山東某實業公司董事長、同時也是某置業公司實際控制人呂某某與一單位合作開發房地産,為了獲得開發地塊,呂某某找到韓曉光,請其幫忙協調相關地塊使用權。
韓曉光一面讓呂某某與該地塊所在的土管所、國土分局抓緊對接,上報土地收儲相關手續,一面安排相關人員關注此事。
2014年1月,相關地塊掛牌,呂某某再次請韓曉光給予關照。同時,呂某某讓妻子到韓曉光家中,送給韓曉光妻子30萬美元。韓曉光回家後説:這個事他怎麼還送那麼多錢,説完就讓妻子把錢收了起來。
該地塊臨近摘牌時,韓曉光聽下屬彙報,合作單位與呂某某産生分歧,想換另一家開發商。韓曉光當即讓下屬轉告該單位:如堅持換開發商,這塊土地就先停牌,誰也拿不到;雙方都各退一步,讓呂某某拿到這塊地最好。最終,雙方談好,繼續合作,呂某某則以掛牌底價拿到了這塊地。
檢察機關查明, 2011年至2016年,韓曉光曾8次收受呂某某所送的67萬美元、30萬元人民幣及價值昂貴的兩枚金伯利鑽戒,共計折合人民幣479萬餘元。這也是起訴書指控韓曉光最大的一筆受賄。
辦案人員介紹,韓曉光收受這些賄賂,主要是利用職務便利,為呂某某公司在景區房屋租賃、建築經營酒店、開發房地産選地、用地、返還中標土地競買保證金和解決小區超容積、超規劃建設等方面謀取利益。
呂某某證言稱,自己曾經想移民,所以家裏備了很多美元,因而多次送美元給韓曉光,以感謝韓曉光提供的幫助,同時希望繼續得到韓的關照。
韓曉光供述,對收受的美元,有的供其子出國留學使用,有的兌換成人民幣用於家庭開支或投資,有的則在其朋友、同事的孩子出國表示心意送出。
多次在工程建設領域為他人謀取利益
近年來,城市發展越來越重視風景名勝景區建設。作為濟南著名景區之一的大明湖,成為提升城市品質的建設重點,其相關工程任務,就由市園林綠化局負責。
趙某某與韓曉光妻子小時候是鄰居,後來交往也很多。趙某某任陜西一科技公司董事長,其公司剛到濟南時,沒有多少影響力。2008年開始,趙某某便經常到韓曉光辦公室或家裏聊天,不時提出希望能幫自己承攬一些園林方面的工程。
趙某某的公司雖參與了大明湖綜合整治工程競標,但未能中標。2009年5、6月份,韓曉光給中標的公司推薦,讓趙某某分包了部分夜景亮化工程。
證據顯示,趙某某在韓曉光及其妻子的幫助下,相繼承攬了大明湖夜景亮化、濟南市環城公園環境提升及東護城河通航和丘山破損山體治理等工程。
檢察機關指控,韓曉光對趙某某的幫助,主要是在工程招投標、施工及工程款撥付過程中,給相關領導和基建負責人推薦或打招呼,讓他們多關照趙某某的公司。
趙某某既能順利拿到工程,承攬的工程能順利通過審計,並能及時結得工程款。
與此同時,趙某某則不停地給韓曉光送錢送物。
當庭出示的證據顯示,2009年7、8月份,2012年2月初,2012年5月份,2013年春節前和2013年3月份,趙某某分別在韓曉光妻子辦公室、家裏、出差酒店等地點,送給韓曉光家庭大量財物,共計155萬餘元。
趙某某證言稱,之所以送錢送物給韓曉光,一是為了感謝,同時希望與韓曉光搞好關係,讓其幫助自己承攬更多工程。
辦案人員介紹,韓曉光和妻子面對他人的具體請托時,一般以“試試看吧”“我先問問”等答覆,對方則説“謝謝局長”“不會忘記”。相關證人證言證實,其實,雙方都是心知肚明,“你幫我拿到工程、要回工程款,我就會給你好處費表示感謝。”
檢察機關查明,被告人韓曉光利用擔任濟南市城市園林綠化局局長和濟南市國土資源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多次接受他人鉅額賄賂。
2008年至2017年,韓曉光接受某公司項目經理董某某請托,為其在工程承攬、工程款結算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董某某賄賂45萬元;
2014年至2016年,韓曉光接受某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某請托,為其在混凝土銷售、貨款結算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李某某賄賂90萬元;
2010年至2015年,韓曉光接受某公司法人劉某某請托,為其在空調設備供貨及安裝工程承攬、工程款結算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劉某某賄賂37萬餘元;
2009年至2010年,韓曉光接受某公司法人武某某請托,為其在工程承攬、工程款結算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武某某賄賂37萬元;
2014年至2017年,韓曉光接受某公司投資人傅某某請托,為其在完善徵地手續、協調土地出讓價格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傅某某賄賂30萬元;
2008年至2011年,韓曉光接受個體工程承包商劉某某請托,為其在工程款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劉某某賄賂11萬元。
被指控36次受賄中,由妻子直接收受的多達31次
韓曉光受賄財物中,有趙某某送的一輛進口豐田霸道巡洋艦越野車。
趙某某證言稱,2013年初,韓曉光妻子對他説,自己開車回膠東因車況不好差點出車禍。趙某某為進一步搞好關係,當場表示給她送一輛越野車,韓曉光妻子同意。
2013年3月,趙某某花57萬元買好並送來此車。當然,車型、顏色和車牌號等,都是按韓曉光妻子意見確定的,車輛購置稅、掛牌、保險等費用,一直由趙某某公司承擔。
韓曉光辯解,該車不在自己和妻子名下,是向對方借用,不屬於受賄。這成為庭審辯論的焦點之一。
公訴人指出,趙某某送車目的,是為了讓韓曉光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利。當時,韓曉光家裏有車,也有購買能力,沒必要借用車輛。而實際上,直至案發,在長達4年的時間裏,韓曉光及其妻子一直在使用該車。根據兩高意見,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
庭審辯論的焦點之二是,辯護人提出,韓曉光除對少數幾筆收受事實知情外,其餘均是其妻子收受,韓曉光本人並不知情。
證據顯示,韓曉光被指控的36次受賄中,由其妻子直接收受的就有31次,數額也佔到韓曉光受賄總數的93%。
公訴人指出,韓曉光的妻子本身不具有幫助行賄人謀取利益的職務便利,若收受賄賂後不告訴韓曉光,不轉達請托事項,行賄人不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給其送錢送物。
當庭證據證實,在妻子收受賄賂前後,韓曉光均實施了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顯而易見,被告人韓曉光不但對收受財物的事實知情,且縱容、默許妻子收受賄賂。這恰恰證明,由親屬收受賄賂轉達請托事項是其犯罪的手段。
公訴意見指出,韓曉光放鬆世界觀改造,理想信念動搖,是其走向違法犯罪的根本原因;公僕意識不強,法紀觀念淡薄,是其走向違法犯罪的主觀因素;而家風不端,默許、縱容親屬收受財物謀取私利,在其走向腐敗墮落的過程中充當了“催化劑”。
正如韓曉光在被拘留後第一次筆錄中寫到:“隨著職位的提高,權力大了,找我幫忙的也多了,慢慢的給我一些財物答謝,這樣我就慢慢地放鬆了警惕”。“自己覺得,給別人幫幫忙,別人答謝一下,給點回報,沒多大的問題,是很正常的事情。對於相關的紀律規定和法律規定沒有太重視,缺乏學習。”
公訴人指出,天下哪有免費的午餐?送錢送物的人,都是有求於他的人,是拿錢買他手中的職權謀取更多的利益,實為權錢交易。每一位國家工作人員,如不能對黨紀國法心存敬畏,不能正確對待手中的權力,那就只能後悔莫及,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韓曉光對起訴書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均提出異議,堅稱自己為他人推薦、幫助、協調等,是作為局長的職務行為,是正常工作。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韓曉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韓曉光妻子作為證人到庭作證。
韓曉光在最後陳述中表示,由於自我要求不嚴,疏于家庭管理,違反了黨紀國法,自己深感內疚、非常痛心,對不起組織多年的培養,對不起幫助自己的人,對不起家人,自己真誠認罪、悔罪。(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馬云云 崔岩 通訊員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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