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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教育部發佈《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針對資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品質和社會認可度四方面內容設置了明確的評估標準和要求,並將以考試方式招生、違規擇校、重點校、重點班以及社會認可度等作為一票否決的指標。該《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7項資源配置指標
《辦法》針對校際資源配置的評估提出了7項指標,重點評估縣域義務教育學校在教師、校舍、儀器設備等方面的配置水準,同時評估這些指標的校際均衡情況。其中,生均體育運動場館面積,小學、初中分別達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辦法》要求,每所學校至少6項指標達到上述要求,余項不能低於要求的85%。
15項政府保障程度指標
政府保障程度共15項指標,重點評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職,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要求,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城鄉一體化的工作成效。
其中,所有小學、初中規模不超過2000人,九年一貫制學校、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義務教育階段規模不超過2500人;小學、初中所有班級學生數分別不超過45人、50人;不足100名學生村小學和教學點按100名學生核定公用經費;特殊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不低於6000元;全縣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準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準,按規定足額核定教師績效工資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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