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據網路)
2015年10月,被告人陳某報考了2016年研究生考試,後其朋友李某(另案處理)告知自己拿到了研究生考試試題答案,並要陳某幫忙找人進行考前培訓、收取相關費用。陳某等人組織了考前培訓,並將答案發送給部分考生。
2014年,被告人盧某經人介紹,由王某安排人替考,但其未通過2015年的研究生考試。盧某與王某協商後,王某安排李某代替盧某參加2016年研究生考試。2015年12月26日,李某在替考時被當場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等5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應當以組織考試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等4人為他人組織考試作弊提供幫助,應當以組織考試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等兩人實施考試作弊,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應當以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盧某分別代替他人和讓他人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應當以替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是否屬法定國考成焦點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成為庭審中爭議的焦點之一。
王某的辯護人提出,研究生入學考試是否屬於刑九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值得商榷,在沒有明確法律界定情況下,不能擴大刑法的打擊範圍。
辯護人還提出,將國家考試前加上限定語“法律規定”,實際上強調的是此類國家考試的法定依據,也即這種考試的設定權源自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初審編輯: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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