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公佈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魯政字[2017]86號),經山東省煙臺市政府同意,現公佈調整後的全市最低工資標準,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為:芝罘區、福山區、萊山區、牟平區、蓬萊市、龍口市、招遠市、萊州市、開發區、高新區、昆崳山保護區月最低工資標準181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8.1元;海陽市、萊陽市、棲霞市、長島縣月最低工資標準164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6.4元。
二、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非全日制就業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三、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向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
四、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之內。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工作和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的勞動者應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費用;按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發給勞動者的費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單位自身規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著裝等);按國家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醫療衛生費、喪葬撫恤救濟金、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冬季取暖補貼、夏季防暑降溫費等。
五、用人單位因生産經營困難,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需要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按規定履行民主程式並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用人單位生産經營恢復正常後,應當及時提高工資標準。
六、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自2017年6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