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9日,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 李慶:被告朱丹明惠先生妻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王冠濤不當得利款3168元,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朱丹明惠先生妻子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