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驗證被告的説法,法院在庭下安排了一名工作人員,到被告經營的超市進行了消費,在結賬時,惠先生對購買的商品進行了掃碼,並在購買者的要求下提供了消費小票。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 李慶:那麼在3000多元的一個消費當中,相對於這個超市來説是一個比較大額的消費當中,卻無法提供任何的證據來證明這一點,這個是不符合常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