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認為,就本案而言,雖然由原告提出主張,但超市的舉證能力顯然強于作為普通消費者的王先生,所以,由超市一方承擔舉證責任,説明王先生到底是如何消費了3200元的具體事實,更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 李慶:超市這一方呢,在整個庭審過程當中,始終沒有辦法提供相應的證據,我們認為就這一塊,超市應該承擔一個舉證不能的一個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