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監會、教育部、人社部聯合下發通知,要求未經銀行業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機構禁止提供校園貸服務,同時,現階段一律暫停網貸機構開展校園貸業務,對於存量業務要制定整改計劃,明確退出時間表。
這是繼去年3月校園貸專項整治之後,監管部門對校園貸第二次“下重手”。歷經上次整治,相當數量的校園貸要麼退出要麼轉型其他業務模式,但仍有些機構未升級借貸模式,乃至形成變種的“求職貸”“培訓貸”“創業貸”,不良借貸問題仍很突出,予以更嚴格的清理不難想見。
有人認為,“網貸機構暫停校園貸”是以堵代疏,網貸機構沒有原罪,校園貸亂象包括“裸條放款”、高利貸等,不能只歸咎網貸機構,也與大學生的防範意識匱乏有關。大學生已是成年人,當為自身行為負責。
“無原罪説”聽上去合理,但目前網貸機構支撐的校園貸市場魚龍混雜,跟這些平臺罔顧起碼的風險,在準入門檻、申請流程、授信額度等方面隨意休戚相關。現實中,其低門檻、輕審核與部分大學生輕易借款,也是“雞生蛋蛋生雞”的關係。
何況,打量這些網貸平臺時,對P2P發展前期業務卷款跑路、資訊造假等亂象迭出的考量不可回避。
正因如此,當下粗放的網貸機構校園貸被視作“偏門”。偏就偏在普遍的不規範上。考慮到大學生壞賬的風險、危害等,對大學生消費信貸市場的全面放開,必須伴隨著風險考量,理應規範先行。
大學生借貸,須建立在兩大前提上:一是事先審慎的篩選審查機制,具備基本的還款能力是必選項。二是符合國家規定的還款條款設置,包括借貸利率、出現欠款時可以採用的合法處理舉措。而目前,那些搞校園貸的網貸機構具備商業銀行那樣,既有自身信用和風控體系托底,又能建大學生資信和承債評級模型的,有多少?
所以,對於大學生借貸業務要事後監管,也少不了事先規範。而事先規範,會將太多網貸機構攔在“合規”的外面。
的確,“劣幣”要靠“良幣”驅逐,可就算銀行、巨頭電商等作為“良幣”進入校園借貸市場,也很難藥到病除般地立馬攆走“裸貸”。監管介入,很難避免。
當然,對校園貸業務,監管部門除了清理整頓外,還可多借助市場“無形的手”:既著力推動建立完善大學生信用評估平臺,這也是社會徵信體系完善的應有部分;也規範合理準入門檻,劃定準入負面清單後,確保合規主體進入和充分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