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去年冬季學業水準考試中259人作弊被取消考試成績

2017-06-21 11:38:33 來源:大眾網 作者:侯彥平 責任編輯:王浩 字號:T|T
摘要】20日,日照市教育局發佈了致全市普通高中學業水準考試考生及家長的一封信,在信中重點闡述了高中學考考試的紀律,明確了考試違紀作弊的沉重代價。據介紹,在2016年冬季學業水準考試過程中,日照市共有259人因違紀作弊被取消該次所有考試科目成績。

  原標題:去年冬季學業水準考試 日照259人被取消成績

  20日,日照市教育局發佈了致全市普通高中學業水準考試考生及家長的一封信,在信中重點闡述了高中學考考試的紀律,明確了考試違紀作弊的沉重代價。據介紹,在2016年冬季學業水準考試過程中,日照市共有259人因違紀作弊被取消該次所有考試科目成績。

  今年,市教育局設立考試違規舉報電話,歡迎廣大考生和家長及社會各界舉報考試過程中的違規行為,教育局將根據舉報,回放考試視頻錄影並堅決予以查處。

  據日照市教育局介紹,2014年9月份,國務院頒布的《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已經明確了高中學考成績將作為高校招生錄取的重要依據,這次改革的重點就是通常所説的“兩依據,一參考”,也就是“依據統一高考和高中學業水準考試成績、參考綜合素質評價”。高中學業水準考試的重要性不言自喻。

  2016年3月省政府印發的《山東省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中明確提出了要完善高中學考和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制度。2016年,教育部已將高中學考升格為國家教育考試,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執行。

  這一切都説明各級領導對高中學考越來越重視,下決心規範高中學考,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省教育廳指出:“高中學業水準考試舞弊的學生要記入本人的綜合素質評價檔案”;特別是2015年8月29日于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與國家考試違規行為處罰有關的若干條款,明確了組織作弊、替考等行為須負刑事責任。《刑九》實施後山東省已有3名學生因為高中學考作弊觸犯刑法被判刑。

  在發改委正在建立的全國公民個人誠信體系中,已將考試違紀作弊資訊納入其中,這些資訊將對公民的社會活動産生影響。高中學業水準考試的違紀作弊資訊除納入誠信檔案外,在高校招生錄取過程中也將産生影響。考試違規,代價沉重!

  根據省考試院要求,高中學業水準考試考務組織實施嚴格按照標準化考點管理規範,使用金屬探測儀進行入場檢測、使用通訊信號遮罩儀遮罩無線信號,對考試過程實施全程網上視頻巡查和錄影,並在閱卷期間組織人員對考試的視頻錄影進行回放,發現違紀作弊行為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2016年冬季學業水準考試過程中,日照市共有259人因違紀作弊被取消該次所有考試科目成績。

  根據高中學業水準考試的有關規定,高中學生可以多次參加高中學業水準考試,以最高成績記入檔案。在此,教育局希望廣大考生端正思想,從容備考,樹立“誠信考試光榮,違紀作弊可恥”的思想,摒棄一切僥倖心理,自覺遵守考試紀律,嚴格執行考試規定,不參與任何形式的違規,不冒名替考,不攜帶手機等通訊工具進考場,不夾帶抄襲,做到誠信應考,誠實做人,遵紀守法,做一名講誠信、講道德、講法紀的合格中學生,以實際行動,向家長、學校、社會交上一份滿意的答卷。

  據介紹,市教育局設立考試違規舉報電話,歡迎廣大考生和家長及社會各界舉報考試過程中的違規行為,教育局將根據舉報,回放考試視頻錄影並堅決予以查處。

  相關連結:與考試違紀作弊相關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條增加了如下條款:“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規定:“考試違紀的,取消該科目考試成績;考試作弊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並記錄在考生誠信檔案;組織團夥作弊或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資訊、使用相關設備接收資訊實施作弊的,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學業水準考試,是在校學生的,取消其考籍直至開除其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並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資訊。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侯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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