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貫徹落實問責條例 實行終身問責

2017-06-20 10:26:16 來源:人民網 作者:徐錦庚 潘俊強 責任編輯:張靖浛 字號:T|T
摘要】6月17日下午剛選舉産生的中共山東省委新一屆領導機構,6月18日上午舉行第一次常委會,就討論通過了《實施〈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辦法》。

  原標題:山東出臺實施辦法,貫徹落實《問責條例》抓住關鍵少數 實行終身問責

  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就要擔當。擔當沒有問責配套,就會成為一句空話。黨的各級組織特別是主要負責人,因工作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産生惡劣影響,該如何追究其責任?6月17日下午剛選舉産生的中共山東省委新一屆領導機構,6月18日上午舉行第一次常委會,就討論通過了《實施〈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辦法》,突出主體責任,抓住“關鍵少數”,層層傳導壓力。

  哪些情形該問責

  將《問責條例》中應當予以問責的6方面情形細化為27類

  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中,把應當予以問責的情形歸納為6個方面。山東省委將這6個方面的情形細化為27類,確保問責依規依紀、實事求是、規範強化。

  在“黨的領導弱化”方面,山東省委將其細化為6類。如,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中央決策和省委部署,不傳達貫徹、不檢查督促落實,或者在貫徹執行中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的;在處置本地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處理不及時、不得當,特別是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請示報告,甚至漏報、瞞報、謊報的。

  “黨的建設缺失”方面,細化為4類。如,在加強黨的組織建設中,組織生活不健全、黨組織軟弱渙散,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問題突出,特別是違反幹部選拔任用有關規定,用人失察失誤、選人用人不正之風嚴重的。

  “全面從嚴治黨不力”方面,細化為5類。如,對職責範圍內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輕微違紀問題沒有抓早抓小,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問題突出的;對巡視巡察、專項治理、審計監督等工作不支援不配合,對存在的問題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對失責不問、問責不嚴、問責決定不落實,該問責而不問責的,都在問責之列。

  “維護黨的紀律不力”方面,細化為6類。包括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不力。如,凡是存在以權謀私,違規收送禮品禮金和服務,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或者借機斂財,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工作生活待遇規定,違規佔有、使用公款公物,違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定等問題的,都屬於維護黨的廉潔紀律不力。

  “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紮實”方面,細化為5類。包括不支援執紀執法機關依紀依法履行職責,甚至妨礙、阻撓、干擾執紀執法工作的;對管轄範圍內黨員幹部違規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管轄範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本地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窩案、串案,或者發生區域性、系統性腐敗案件的,等。

  問責方式有哪些

  從重加重、從輕減輕情形皆加以細化,並實行終身問責

  失責必問,問責必嚴。《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規定,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檢查、通報、改組;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山東省委除了執行上述問責方式外,還針對一些特殊情況作了細化,既有從重或者加重問責,也有從輕或者減輕問責。

  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的情形包括:干擾、阻礙問責調查的;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被問責後同一任期內又發生類似問題需要問責的;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或者加重情形。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的情形包括: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並且主動承擔責任的;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情形。

  與此同時,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仍將嚴肅問責。

  前不久,山東省紀委通報5起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受到問責的典型問題。其中,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3名原領導幹部,因單位違規發放養老金問題被問責,便是屬於終身問責案例。

  責與非責怎麼定

  堅持“三個區分開來”,著力營造幹事創業良好環境

  問責對像是全省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問責如何分清責任?除了執行《問責條例》的規定,即“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範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外,山東省委還補充規定:對錯誤決策或者不當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錯誤決策或者不當決策由領導幹部個人決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該領導幹部個人的責任。

  在“實施辦法”中,“三個區分開來”成為厘清責與非責的標準,即:“把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以此為標準,辯證對待因“無心”“無禁”“為公”而犯的失誤,對當事者予以理解並積極幫助他們改正錯誤,激勵全省各級幹部忠誠乾淨擔當,著力營造幹事創業的良好環境;對因“有意”“嚴禁”“為私”而導致的違紀違法行為,則予以嚴厲懲處,絕不姑息。

  與此相呼應,在6月18日上午的會議上,山東省委常委會還討論通過了省委、省政府《關於激勵幹部擔當作為幹事創業的意見》,提出“為敢於擔當的幹部擔當,為敢於負責的幹部負責,讓擔當作為者政治上受關注、生活上受關心、精神上受鼓舞、經濟上受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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