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定陶原副縣長受賄190萬 給子女辦假身份吃空餉

稿源時間:2017-03-23 14:09:59  文章來源: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趙光暉zhaoguanghui
【摘要】山東定陶縣政法委原書記、定陶縣原副縣長、定陶縣原政協副主席、東明縣原政協黨組成員盧慶林,借幫企業承攬工程、開發土地受賄190萬;不僅如此,他還利用職權通過他人給仨子女辦假身份證、偽造人事檔案,進而安排3人進了3家單位的“事業編”,3人在未實際工作的情況下,7年吃空餉共計28.7萬元。

  山東定陶縣政法委原書記、定陶縣原副縣長、定陶縣原政協副主席、東明縣原政協黨組成員盧慶林,借幫企業承攬工程、開發土地受賄190萬;不僅如此,他還利用職權通過他人給仨子女辦假身份證、偽造人事檔案,進而安排3人進了3家單位的“事業編”,3人在未實際工作的情況下,7年吃空餉共計28.7萬元。

  記者獲悉,山東菏澤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為一審判決盧慶林構成詐騙罪有誤,認定其幫子女吃空餉的行為構成貪污罪,並對此項判決作出改判。

  法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盧慶林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5萬元;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並處罰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75萬元。

  案情

  被舉報為兩公司謀利

  貪官落馬交代幫子女吃空餉

  記者了解到,現年63歲的盧慶林是山東省東明縣人,大專文化,曾任職定陶縣委政法委書記、定陶縣副縣長、定陶縣政協副主席、東明縣政協黨組成員。因涉嫌受賄罪于2013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

  記者了解,盧慶林落馬緣于舉報。

  2013年7月,菏澤市人民檢察院接群眾舉報稱,東明縣政協副主席盧慶林,在擔任定陶縣政府副縣長、定陶縣政協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上便利,收受定陶縣新世紀房地産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定陶縣銀鹿紡織有限公司總經理鹿某鉅額賄賂,為兩人謀取利益。此後,盧慶林歸案。

  記者從盧慶林的判決書中看到,山東菏澤市定陶區檢察院指控盧慶林犯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而法院審理後最終認定盧慶林的罪名是受賄罪和詐騙罪。

  法院審理認為,盧慶林構成受賄罪。盧慶林在擔任定陶縣副縣長分管城建兼任定陶縣北苑小區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定陶縣政協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秦某承建定陶縣供電局培訓中心及家屬院的項目提供幫助,向秦某索要30萬元;他還于2008年1月至4月,為定陶縣銀鹿紡織有限公司在土地證辦理、土地用途變更及將土地轉讓進行房地産開發等提供幫助,並兩次截留該公司160萬元,合計受賄金額190萬元。

  法院認定盧慶林的第二個罪名是詐騙罪。法院查明,盧慶林在擔任東明縣政協黨組成員期間,採取偽造子女人事檔案的手段,于2006年4月至2013年8月,以子女盧某、盧某甲、盧某乙的名義騙領國家工資款28.7萬元。

  2013年8月24日,盧慶林在被羈押期間,供述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偽造子女檔案材料,為三人分別安排工作的事實經過。

  一審判決

  構成受賄罪和詐騙罪

  判9年罰60萬

  一審法院認為,盧慶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定陶縣政協副主席聯繫定陶縣供電局並參與該局評議工作的職務便利,在秦某承建定陶縣供電局培訓中心及家屬院的項目中,向秦某索要30萬元。

  盧慶林利用其擔任東明縣政協黨組成員及定陶縣縣委政法委書記、縣委常委、定陶縣副縣長的影響力,對時任定陶縣縣委常委、定陶縣副縣長、分管城建工作的李某施加影響,安排李某過問鹿某所在的銀鹿公司工業用地轉換為商業用地事宜。為此,盧慶林從中截留160萬元,其行為應以受賄論處。以上款合計190萬元。

  檢方指控盧慶林截留175萬元中的15萬元構成受賄不當,予以更正。

  法院認定,盧慶林通過偽造子女檔案,騙取東明縣有關領導的同意,在子女不可能與有關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騙領工資款28.7萬元,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指控該行為構成貪污罪不當,予以更正。

  盧慶林主動向司法機關供述了尚未掌握的罪行,係自首,對盧慶林所犯詐騙罪行可從輕處罰。盧慶林在偵查階段主動退繳涉案贓款,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盧慶林犯挪用公款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罪不當,不予採信。

  據此,菏澤市定陶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盧慶林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5萬元;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60萬元。依法追繳盧慶林受賄犯罪所得款190萬元、詐騙所得款28.7萬元,共計218萬餘元,上繳國庫。

  二審改判

  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

  改判7年罰金75萬

  一審宣判後,盧慶林以其不構成受賄罪和詐騙罪為由提出上訴。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盧慶林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秦某索要30萬元;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請託人索要16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原判定罪準確。盧慶林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盧慶林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原判認定構成詐騙罪,定罪不當,應予糾正。盧慶林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成立,法院予以採納。

  盧慶林的親屬代為退出大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盧慶林主動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其具有索賄情節,應從重處罰。盧慶林一人犯有數罪,依法應實行數罪並罰。

  據此,菏澤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中第一項,即盧慶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5萬元;撤銷一審判決中對盧慶林犯詐騙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盧慶林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並處罰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75萬元。

  揭秘

  幫人辦事收百萬好處

  事未成退70萬扣下30萬

  法院查明,在得知定陶縣供電局申請建設培訓中心及家屬樓後,盧慶林將這一資訊告訴了定陶縣新世紀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的秦某。同時承諾能幫秦某聯繫到定陶縣供電局的領導,幫秦某承攬這項工程。

  盧慶林提出,事成後要給他一定的好處費。後在盧慶林的協調下,雙方未經法定程式,定陶縣供電局以每畝9萬元的價格購買秦某公司所有的北苑小區二期土地,由定陶縣供電局自主開發建設,秦某還可以收取2.8%的管理費,盧慶林按利潤總額的20%索要”仲介費”110萬元。

  2004年4月,盧慶林收受秦某給的現金100萬元。秦某又為盧慶林出具了一張10萬元的欠條。此後,由於此事未辦成,盧慶林先後分兩次退給秦某現金70萬元,下剩30萬元據為己有。

  秦某在證言中稱,在2003年五六月,他的公司和定陶縣政府簽訂了北苑小區二期用地協議後,盧慶林找他説,定陶縣供電局想建培訓中心和家屬院,並且已向縣政府打報告了,縣政府也口頭同意徵地。

  盧慶林和秦某説,他和供電局鄧局長關係很好,“我把這個項目給你爭取過來,建到你公司的北苑小區二期的土地上,這樣建設工程就不用走公開招標手續了,你公司來建設,兩全其美,對你們雙方都有好處。”

  秦某説,他公司當時正因為資金困難發愁,如果承建供電局的工程,正好可以緩解資金緊張的困難,“於是我同意了。過了幾天,盧慶林説合作的事已經幫我談好了。他先和我算了下項目的利潤,他讓我給他一百多萬。我想按當時的市場價格公司還賺一部分利潤,就答應了。”

  秦某説,誰知定陶供電局研究這個事時,不同意由他的公司承建,反而要求他把土地轉讓給供電局,供電局以6萬元/畝的價格購買,然後自己組織招標建設。秦某提出以10萬元/畝的價格轉讓,供電局沒有同意。後來秦某提出只承建供電局的職工宿舍樓仍被拒絕。

  此後,經盧慶林從中協調,土地價格漲到每畝9萬元,供電局還同意給秦某2.8%的管理費。但盧慶林提出,他要20%的股份,並要提前支付給他現金。兩人計算這個工程有約600萬的利潤,20%就是120萬元。秦某説這是毛利,就給盧慶林100萬元。盧慶林説折中一下,110萬元就定了。

  秦某説,他借錢分3次付給了盧慶林100萬後,才于2004年5月和定陶縣供電局簽訂了合作協議。但簽訂協議不久,國家對出讓土地政策作了調整,所有土地必須通過招拍挂才能出讓。如果按最低的基準地價拿地,他也必須以每畝13.8萬元的價格拿到手,所以他就和供電局協商追加工程預算,但當時局長鄧某已調離,供電局沒法追加工程預算。於是合同就沒有履行。

  秦某想把給盧慶林的100萬元要過來,湊夠130萬元退還供電局支付的定金。多次催要後,盧慶林一次退了現金30萬元;一次給了他38萬元,後來就沒再給他,他打10萬元的借條也沒給他。

  秦某説,盧慶林曾分管城建,他在城建領域非常有影響力,如果不是盧慶林,他也不知道供電局要蓋辦公樓和家屬樓,是盧慶林幫忙才辦的這件事,他想著事成後給盧慶林辛苦費,“沒想到他要這麼多”。

  兩頭欺瞞吃回扣

  事未成獨吞160萬

  記者了解到,除了向請托辦事的老闆要錢外,盧慶林還兩頭吃。

  鹿某是銀鹿公司的老闆,鹿某在證言中稱,2007年12月,盧慶林以北京易利豐行投資公司的名義和銀鹿公司簽訂了購買其舊廠區搞房地産開發的協議。協議約定,他負責給北京易利豐行辦理土地過戶等一切手續,因為當時這塊土地還有24畝沒有辦理土地證。

  為了這個事,鹿某多次找縣領導協調,但一直沒有辦下來。盧慶林説他負責找縣領導協調。鹿某説,盧慶林是老縣長,又是他的老領導,又分管過城建,在定陶縣城市建設領域有一定的影響力,這個事他能辦成。當時盧慶林跟鹿某説,“事成之後,不能讓我白操心,得給我點好處。”

  鹿某説到時候肯定不會讓他白操心,肯定會給他好處費。後來他分兩次給了盧慶林160萬元。

  證人秦某稱,因為盧慶林在定陶分管城建工作,他就想利用盧慶林的人脈幫他找塊地開發。他的公司于2007年九十月在菏澤南華大酒店租房作為辦公地點,盧慶林常住那裏。

  2007年10月,盧慶林對秦某説銀鹿公司那塊地很好,該公司董事長鹿某也想開發。秦某感覺這塊地適合開發,就委託盧慶林具體去談。秦某公司和盧慶林訂有協議,盧慶林負責項目土地徵用、合同訂立及前期運作,促使項目如期順利進行,公司給盧慶林20%的乾股。

  秦某説,他的公司分3次轉給銀鹿公司460萬元,但之後沒有任何收益,不但損失巨大,而且公司因歷經仲裁、民事訴訟影響了發展,到現在還有210萬元沒有歸還。

  秦某説,後來他聽鹿某説才知道盧慶林在他的公司轉給銀鹿公司的錢中,扣下了160萬元。

  秦某告訴鹿某,項目是他投資的,根本不是易利豐行投資的,並將鹿某收款後寫的460萬元的收條讓鹿某看,這時鹿某才知道事情的真相。鹿某告訴秦某,他只拿到285萬元,剩下175萬元錢收條寫了,但錢沒有收到。

  據盧慶林供述,他之前跟鹿某談好,事成後鹿某按20%給他回扣200萬元。他和鹿某商量好,這200萬元錢直接從秦某付給鹿某的款中扣除。後來秦某通過他分三次轉給鹿某460萬元,我從中把錢扣下了。後來因為種種原因,這個事沒弄成,秦某就找鹿某要錢,鹿某説他只收到285萬。秦某就找他問這個事,“我沒承認我從中得了175萬元。當時我告訴秦某,這460萬元我全轉給了鹿某。”

  給仨子女辦假身份、假檔案

  未工作7年吃空餉28.7萬

  據記者了解,法院查明,2003年,盧慶林在擔任東明縣政協黨組成員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偽造3個子女的人事檔案、通過他人辦理子女的假身份證,通過東明縣縣委領導、東明縣衛生局局長等,分別將三個子女調入東明縣農業局等幾個部門工作,並在其子女未實際工作的情況下,于2006年4月份至2013年8月份,盧慶林以子女的名義騙領國家工資款28.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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