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今天開始施行。網購商品無理由退貨制度有了法制上的依據。
《辦法》採用負面清單的方式明確規定了7類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商品的範圍。並從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等和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3種情形等正反兩個方面界定了商品是否完好。同時,細化並加大了對網店及平臺的責任追究。此外,《辦法》還按退貨流程明確規定了與退貨有關的三個期限,七日計算時間為簽收的次日算起,經營者不得擅自擴大不適用範圍。
山東省工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處處長王桂民説:“消費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網路商品銷售者應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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