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和接收輕度殘疾兒童和青少年隨班就讀學校(幼兒園)編制管理,2月28日,山東省編辦、教育廳、財政廳印發《山東省特殊教育學校教職工編制標準》,今年1月1日起施行。
這一標準明確,納入編制人中包括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保育、後勤服務採取購買社會化服務方式解決。
對班級規模專門作出規定:盲班6-8人;聾班8-12人;培智班6人;孤獨症、腦癱及多重殘疾班6人;學前特教班6人;隨班就讀班每個班不超過2人,接納隨班就讀學生的班應適當降低班額;未設立特殊教育學校的縣(市、區)應當在中心城區辦學條件和師資較好的普通中小學校附設特教班,班額為6-8人。
特殊教育學校教職工編制按照年級學生數與教職工比核定;當年級學生數達不到最低班額標準時,按班級與教職工比進行核定。學生與教職工比例為:盲班2:1;聾班3:1;培智班1.5:1;孤獨症、腦癱和多重殘疾班1.5:1;學前特教班2:1,保育員配備按略高於普通幼兒園標準配備;開設職業教育課程的特殊教育學校每專業增配1名編制;普通中小學附設特教班2:1;開展殘疾學生隨班就讀的普通中小學(幼兒園)5:1。
班級與教職工比例為:盲班1:3;聾班1:2.5;培智班1:4;孤獨症、腦癱和多重殘疾班1:4;學前特教班每班配備3名專任教師,保育員配備按略高於普通幼兒園標準配備;開設職業教育課程的特殊教育學校每專業增配1名編制;普通中小學附設特教班1:2;招收盲、聾、智障、孤獨症 (腦癱)等學生的寄宿制特殊教育學校每班可增加0.5名編制。
特殊教育學校根據教學需要設置內設機構,管理人員一般由教師兼任。特殊教育學校專任教師不低於教職工總數的90%,其中康復教師每校配備1-3名,心理健康教師每校配備1-2名,醫務人員一般每校配備1-2名,學生超過200名的可適當增加。普通中小學校隨班就讀學生達到5人的,配備1名資源教師;超過5人以上的,適當增加配備人數。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考慮隨班就讀指導工作需要,按照不少於3名的標準安排巡迴指導教師,隨班就讀指導工作任務特別繁重的市、縣(市、區)可以適當增加。
該標準還對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領導職數作出規定:人員編制30名以下的,領導職數按照1-3名核定;人員編制31-100名的,領導職數按照3-4名核定;人員編制100名以上的,領導職數按照4-5名核定。
特殊教育學校教職工編制每3年核定一次,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特殊教育發展實際,制定核編方案,縣級機構編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特殊教育學校教職工編制總量。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年在核定的編制總量內,按照班額、生源以及師資結構等情況具體分配到學校,並到機構編制和財政部門備案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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