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確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務輔助力量,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公安工作中的協助作用,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山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輔警不具備執法資格
《辦法》明確,警務輔助人員統稱輔警,是指依法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輔助性警務職責、納入警務輔助人員用人額度、經費保障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由公安機關管理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員。按照輔警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實行分類管理,劃分為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輔警不具備執法資格,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輔警協助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履行職責行為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各地輔警用人額度應當與當地社會治安狀況、經濟發展水準、人口數量、地域面積、警力配備情況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等相適應,一般不得超出本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總量,具體配備標準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審批。
《辦法》規定,輔警不得從事以下工作: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執行刑事強制措施;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審核案件;保管武器、警械;單獨執法或以個人名義執法;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輔警依法享有下列權利:獲得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和勞動保護條件;獲得工資報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險待遇;參加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知識培訓;對所在單位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對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招聘輔警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聘用的辦法
《辦法》明確,招聘輔警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聘用的辦法。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犧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退役士兵、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和先進個人、警察類或政法類院校畢業生、國有企業下崗分流人員,以及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或專門技能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招聘為輔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因違紀違規被開除、辭退、解聘的;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被判處刑罰的;本人或家庭成員、近親屬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其他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輔警的崗位責任、教育培訓、考核考勤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強對輔警的管理。同時要建立健全輔警退出機制,保障出口渠道暢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將輔警的教育培訓工作納入隊伍教育培訓計劃,對輔警開展崗前培訓和定期培訓,提高輔警素質。崗前培訓的時間不少於60日,培訓內容包括職業養成教育、基礎法律法規、基礎警務實戰技能、基礎公安業務知識和體能、心理行為訓練,重點培育輔員的基本職業素養,提高適應公安工作的能力。經考試考核,取得崗前培訓合格證書後,方可安排其履行相應的崗位職責。輔警每年參加定期培訓的時間不少於7天。
《辦法》明確,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輔警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在保護公共財産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輔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特別優秀的輔警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要給予適當照顧。輔警應當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按照規定統一著裝,持證上崗,其工作證件、服裝式樣和標識應當符合公安部相關規定。輔長和輔員的職級標識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根據崗位工作需要,為輔警配備必要的執勤及安全防護裝備,但不得配備或者使用武器。
《辦法》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投訴舉報輔警涉嫌違法違紀的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受理和反饋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法處理針對輔警的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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