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認為“全額計息”為無效格式條款
李曉東在訴訟中表示,請求法院依法確認三被告提供並據以計算利息的《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領用協議》第三條第九款係無效的格式條款,並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返還317.43元的利息。
李曉東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此案的關鍵點就在於該領用協議的相關條款規定是否為不公平的格式條款。
據了解,在建行用戶申領信用卡時,填寫的“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申請表”背面均有一份《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領用協議》(以下簡稱領用協議)。
該領用協議第三條第九款規定:“甲方在對帳單所載到期還款日前清償全部欠款的,當期對帳單所載消費及通過貸記賬戶的圈存交易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否則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還款期,乙方自銀行記賬日起,根據甲方實際欠款天數,按每日累計欠款餘額乘以日利率計息,日利率為萬分之五,按月計收複利。”
李曉東認為,在申領信用卡時、帳單週期內未全額還款時,建行工作人員均未向他明確釋明或告知該條款的規定,相關的“領用協議”也未能完整的對違約情形、信用卡計息方式、收取標準等進行詳細披露。
李曉東表示:“被告作為格式條款提供方及信用卡服務提供方,對明顯不利於原告的條款沒有盡到充分的提示義務和説明義務,加重了原告作為消費者的責任,其不合理的規定對作為消費者的原告明顯不公,相關條款應屬無效。”
記者就此案聯繫到建設銀行,建行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由於此案目前仍在審理中,因此不便對案件作出評論。
評論:我要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