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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高分紅或者虧損分紅的企業中,相當部分其控股股東持股比例在30%以上,佔比達50%以上的企業也不在少數。
上述私募機構負責人表示:
如果大股東佔比達到30%以上,上市公司大概率會願意送現金,畢竟肥水不流外人田,如果控股比例只有10%,意味著公司要把90%的錢分出去,很少有上市公司這麼做。
該負責人指出,部分公司現金流、營運能力、貨幣資金明顯不足但仍堅持分紅,需警惕上市公司借分紅向大股東輸送利益。
這類情況往往是大股東吃肉、小股東聞香。根據股權佔比,這樣的分配也無可指摘,但如果現金分紅一到兩年內公司再度啟動融資計劃就值得高度關注,這説明公司本身不具備分紅實力,向大股東輸送利益之後通過融資給公司輸血的意圖明顯。
另一公募基金負責人告訴中國證券報(ID:xhszzb)記者,對於短線交易者而言,由於股價會自動除息,現金分紅意義不大。“但高比例分紅仍需注意,由於有明顯利好,仍存在莊家通過分紅利好來炒作拉升股價、待股價運作至高位再將手中籌碼減持拋給散戶的可能性。”
分不分紅視企業發展階段而定
上述券商分析師表示,一方面市場持續低迷,高股息率個股逐漸成為機構青睞的“防守股”,更受機構投資者青睞;另一方面,監管持續施壓、投資者認知不斷提升的背景下,缺乏業績成長支撐或掩護股東減持的高送轉市場表現不盡如人意,兩個因素疊加提高了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意願。“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現金分紅是上市公司要拿出真金白銀回報投資者,比高送轉更具現實意義。”
從現行政策來看,監管並未強制分紅的規定,多以鼓勵分紅為主。2013年上交所發佈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指引》設定了30%的現金分紅指導比例,確立了“不分紅須解釋”的基本原則,提升中小投資者在分紅決策中的話語權和知情權。2015年8月31日,《關於鼓勵上市公司兼併重組、現金分紅及回購股份的通知》即要求,上市公司應建立健全現金分紅制度,鼓勵上市公司增加現金分紅在利潤分配中的佔比,鼓勵實施中期分紅;加大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資訊披露的監管力度,完善鼓勵長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稅收政策,提高長期投資收益回報。
一位私募機構總經理表示,現金分紅與否與公司發展所處的階段有關。如果上市公司正處在高速成長階段,需要資金用於擴大發展,分紅會消耗公司的發展資金,使公司發展潛力無法完全釋放;但如果公司處在穩定發展階段,現金流充裕,業務發展機會較少,應該把可分配利潤以現金分紅形式回報股東。
上述公募基金負責人指出,不能以現金分紅與否來判斷企業好壞,不同投資者有不同投資偏好。“對更關注企業成長的投資者來説,不分紅或少分紅反而是好事,反映企業有近一步擴張的預期,而高股息的個股在市場看來往往成長空間有限,更適合風險偏好較小的投資者。”
他表示,一方面要鼓勵具有現金分紅條件的上市公司大力實施現金分紅。在保證企業經營以及再投資、再擴張投入的情況下,實施現金分紅可以提高資本投資者的回報,有利於倡導和促進形成價值投資理念;另一方面監管也要進一步規範分紅行為,加強對高比例分紅或虧損企業分紅關聯事項的披露及事後股價的監測。
初審編輯 何連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