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東金融“白拿”被指違規 封殺金交所模式真意圖隱現

2017-02-20 14:06:42 來源:大眾網 作者:王瑩 責任編輯:王建麗 字號:T|T
摘要】一款在京東金融頁面已經成為“過去式”的産品,因為中央網際網路金融整治工作小組的一紙公函又被推上風口浪尖,這款産品即是京東金融創新産品之一的“白拿”。作為創新産品系列之一,該名字與京東金融對於創新金融産品命名的文風一脈相承。而這次的問題恰恰出現在了這個似乎很形象的名字上。

  一款在京東金融頁面已經成為“過去式”的産品,因為中央網際網路金融整治工作小組的一紙公函又被推上風口浪尖,這款産品即是京東金融創新産品之一的“白拿”。作為創新産品系列之一,該名字與京東金融對於創新金融産品命名的文風一脈相承。而這次的問題恰恰出現在了這個似乎很形象的名字上。

  該公函指出了京東金融指六宗罪,仔細看這六宗罪,表面是對産品本身的否定,事實上卻可以嗅到對於平臺與金融資産交易合作模式的“封殺”,以及對於金融創新所引發風險的憂慮。

  商品購買者突變債務人

  作為電商平臺,無非是想用更多辦法催促消費者加快購買步伐,加速平臺銷售速度,在此基礎之上增加資金週轉率,並借助資金週轉通道賺取更多的額外收益。

  白拿正是在此基礎之上誕生,簡而言之,白拿即用戶通過京東金融平臺購買由廣東金融資産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稱“廣交所”)的理財産品,同時通過中融信託下設的信託貸款購買所需商品,並以理財收益歸還信託貸款,週期結束用戶獲得最初投資的本金以及購買的商品。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在白拿用戶處了解到,更多的消費者是將其看做是一次購買理財産品並賺取收益的行為,還有人認為其實質是買保險,真正白拿的是本金的保險理財收益,並且通過對比銀行定期存款、餘額寶等理財産品後,得出白拿“更賺錢”的結論。

  但是,更多人卻忽視了“致命”的一點,即理財收益用來支付産品本身之後,還有部分資金用來支付消費者白拿操作過程中“被動”獲得的一筆信託貸款。選定商品,點擊確認按鈕後,將會出現用戶需要投資的金額、基本資訊。此外在最下方指出,需要用戶“已閱讀並理解下述內容,並承擔相關風險”。而該下述內容包兩個合同,三款協議以及一個風險提示。具體為《産品合同》、《平臺服務協議》、《開戶協議》、《信託貸款合同》、《委託代扣服務協議》以及《風險提示》。

  至此,在購買商品以及理財産品之餘,用戶還獲得了第三重身份:“債務人”,一旦信託貸款出現差池,消費者還要承擔貸款償還義務,一旦償還未成功還要被納入央行徵信記錄,隨後帶來的將是購房貸款無法進行、信用卡申請權利變化等一系列問題。

  “類比之下,指定格式條款原則(即如果制定者為實施者強加了義務或權利)必須詳細告知對方。在這樣複雜的三層産品架構關係中,單獨拿出來任何獨立的雙方都不存在問題,但是三者之間存續的關係以及産品之間的關聯需要明確。”一位資深法律律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雖然京東金融的投資者在購買白拿商品的過程中,是通過較小字體而非明顯注解告知投資者實際情況,但是仍然不能被視為“重大誤解”,因此不構成可撤銷合同,同時並未觸犯《合同法》中規定的關於無效合同的任何情形,因此也不構成無效合同。

  “投金額拿實物的模式很早就存在了,只是京東金融‘更上一層樓’,為了商品本金流動性加入了信託貸款。”在這三層架構中,每一方看似都各得其所,京東獲得了電商平臺商品流動,此外與中融信託以及廣交所簽訂合作協議、代銷協議賺取佣金費,廣交所可以獲得流量銷售理財産品,而中融信託可以發放信託貸款獲得貸款利率。

  此外,京東金融還有兩項背後不易發現的隱藏內容。

  一方面,消費者購買理財産品的理財收益與信託貸款貸款利率之間,除去商品價值本身還存在一定的利差,這筆積少成多的利差在購買過程中並不能看出最終去處,不排除被京東金融“自留”。

  另一方面,從協議表面來看,中融信託的是信託貸款的貸款人,而實際委託人卻是北京京奧卓元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工商資料顯示,該公司的唯一股東為北京京東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即京東金融的運營實體。該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更名,在此之前名稱為北京京東尚博廣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矛頭直指地方金交所

  雖然擁有多層複雜交易結構且被視為金融創新的京東白拿被推上了風口浪尖,但是從這一犀利而嚴格的《關於商請京東“白拿”業務定性的函》中可以嗅出,中央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小組對於金交所模式的否定和對於金融創新業務引發風險的憂慮。

  在對於京東白拿業務的問題歸納中,明確且定性式地指出“廣交所涉嫌未經核準擅自公開發行證券”。觸犯了《證券法》第10條,同時,此前國務院分別在2011年和2012年分別下發了38和37號文,明確規定除依法設立或獲批的交易場所外,任何交易場所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等份額發行。上述兩大文件成為各類金融平臺與地方金融資産交易所合作過程中明確樹立的“隔斷板”。

  多位業內人士指出,這相當於斷了地方金融資産交易所的後路。此前,地方金交所問題頻出,無論何種資産包經過地方金融資産交易所這一“洗白通道”即可轉化為標準化的金融産品。但是在這過程中,金融平臺與金融資産交易所合作存在兩種模式,一種為類ABS權益化標準化。産品轉讓的並非資産本身,而是創設的“收益權”。該類權益化産品可以被歸類為證券發行,存在較大的問題。但是地方金交所還有一類業務即交易所與融資方發行人簽訂的是實際債權轉讓協議,為債權轉讓模式,並不能歸類于證券發行之上。

  上述“定性函”中並沒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地將這兩類金交所業務分開,而是一刀切式地歸類為“非法公開發行證券”。一旦該“罪名”成立,或許就是地方金交所的“末日”。

  一位金交所人士指出,該文件極具殺傷力,此前證監會整頓辦下發了《關於請加強對區域性股權市場與網際網路平臺合作銷售企業私募債行為監管的函》(下稱監管函),點名招財寶代銷粵股交私募産品,一度“場外市場私募垃圾債”概念被更多人熟知。而此次並非簡單地“點名”而是定性為非法發行證券。但是這樣的監管方式並非金交所最初之意,更多希望借助整治意見即保留為現有業務保留一定操作餘地,又整治此前多樣資産經過交易所紛紛洗白已達到發ABS的目的。

  作為主體之一的京東金融被定性為“涉嫌承銷未經核準擅自公開發行證券”。上述資深律師指出,京東金融是否在實質上構成“承銷”並不能僅僅依據産品展示在其平臺上而定,而是需要通過京東金融平臺是否收取代銷費、簽訂代銷協議、作為主體承擔了哪些權利、責任、義務等標準綜合評定。

  “沒有哪家平臺會在有其他選擇的情況下選擇代銷。”該律師指出,代銷行為本身就違反了在2016年8月份下發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中的第十條,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除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從定性函中也可以看出,雖然對相關問題已經做了定性式分析,但並沒有據此下達相關處罰見,而是發回各監管歸口、工商局、地方整治辦等徹查後再回報意見,根據2017年2月4日這一時間點,目前應該是已經獲得反饋,並制定或實施最終處理意見階段。

  針對定性函,京東金融方面給出官方回復指出,京東金融未收到相關監管部門關於《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文件》,對於坊間流傳出該文件,表示震驚。

  在日前2月10日京東的年會上,劉強東披露,京東金融的交易額已經突破1萬億元,3年交易規模增長了8.65倍。並指出,在未來,京東金融將會進入證券、徵信包括銀行等領域。“總有一天我們會申請自己的銀行或者控股一個銀行,為用戶提供全金融服務。”劉強東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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