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 “領養”制度後,電動車管理責任到人,“領養”人即為管理人,以簽領人簽字為主,隊上進行統一噴漆編號。車輛用於巡檢、維修等公用,應定期保養,如發生損壞和丟失,由責任領導督導“領養”人負責維修和照價賠償;電動車管理的解釋權、監管權、考核權歸隊班子成員。
在實施“領養”制度之前,通常是在需要使用時,才發現電量已經嚴重不足,需要臨時充電。由於事物繁忙,每次都不等電量充足就匆匆發動。長此以來,造成電瓶行駛里程越來越短,影響工作實效性,頻繁更換電瓶還造成極大的成本浪費。由專人“領養”一年多以來,雖經多次使用,車體仍嶄新如初,電瓶也未需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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