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全面兩孩政策 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

2016-01-06 09:51:5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曉娟 字號:T|T
摘要】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事關億萬家庭的幸福安康,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的實現。

  (六)主要目標

  到2020年,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和家庭發展支援體系較為完善,政府依法履行職責、社會廣泛參與、群眾誠信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計劃生育治理能力全面提高;覆蓋城鄉、佈局合理、功能完備、便捷高效的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更加完善,基本實現人人享有計劃生育優質服務,推動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的落實;保持適度生育水準,人口總量控制在規劃目標之內。

  三、穩妥紮實有序實施全面兩孩政策

  (七)依法組織實施全面兩孩政策。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完善相關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從2016年開始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綜合評估本地人口發展形勢、計劃生育工作基礎和政策實施風險,科學制定實施方案,報國務院主管部門備案,確保政策平穩落地,生育水準不出現大幅波動。

  (八)改革生育服務管理制度。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對生育兩個以內(含兩個)孩子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改進再婚等情形再生育管理。優化辦事流程,簡化辦理手續,全面推行網上辦事,進一步簡政便民。依法依規查處政策外多孩生育。

  (九)加強出生人口監測預測。加強人口變動情況調查,科學預測出生人口變動趨勢,建立出生人口監測和預警機制。加快推進國家人口基礎資訊庫和人口健康資訊化建設,實現國家與省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資訊互聯互通,實現戶籍管理、婚姻、人口健康、教育、社會保障等資訊共用。

  (十)合理配置公共服務資源。根據生育服務需求和人口變動情況,合理配置婦幼保健、兒童照料、學前和中小學教育、社會保障等資源,滿足新增公共服務需求。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婦女兒童醫院、普惠性託兒所和幼兒園等服務機構。

  四、大力提升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水準

  (十一)加強婦幼健康計劃生育服務。推進優生優育全程服務,落實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加強孕産期保健服務和出生缺陷綜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向不孕不育等生育困難人員提供必要的輔助生殖技術服務。推進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標準化建設和規範化管理,加強孕産婦與新生兒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設。加快産科和兒科醫師、助産士及護士人才培養,合理確定服務價格,在薪酬分配等方面加大政策傾斜力度。全面推進知情選擇,向育齡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服務,提高服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加強基礎研究和科技創新,開發推廣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新技術新産品。

  (十二)推進流動人口基本公共衛生計生服務均等化。按照常住人口配置服務資源,將流動人口納入城鎮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範圍。鞏固完善流動人口資訊互通、服務互補、管理互動的全國“一盤棋”工作機制。推進網上資訊核查和共用,做好流動人口在居住地的生育登記服務。廣泛開展生殖健康科普宣傳,增強流動人口等人群自我保健意識和防護能力。關懷關愛流動人口和留守人群,促進社會融合。

  (十三)強化基層基礎工作。完善宣傳倡導、依法管理、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的計劃生育長效工作機制。深入開展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創建活動。建立健全衛生和計劃生育綜合監督行政執法體系,加強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能力建設。穩定和加強縣、鄉級計劃生育工作力量,妥善解決好村級計劃生育專幹的報酬待遇、養老保障等問題。

  (十四)充分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加強政府與社會協同治理,廣泛動員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充分發揮計劃生育協會的生力軍作用,切實加強縣、鄉級計劃生育協會的組織和能力建設,更好地承擔宣傳教育、生殖健康諮詢服務、優生優育指導、計劃生育家庭幫扶、權益維護和流動人口服務等工作。鼓勵社會組織依法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公益慈善與幫扶救助活動。在城鄉社區和企事業單位,引導群眾廣泛開展計劃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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