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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一審獲賠40萬 家屬提起上訴
上個月18日,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小寶在確定感染艾滋病毒時只有8歲,可排除性傳播這一途徑。又根據小寶父母的艾滋病毒抗體檢測均呈陰性這一事實,可以排除母嬰傳播這一途徑。
法院認為,排除上述兩種可能性後,傳播途徑只能是血液傳播。因此,本案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如果各被告不能舉證證明小寶感染與其無關,則應推定小寶感染艾滋病毒與其有關。
其中,張家界血站作為小寶提供血液的單位,並未提供證據證實對小寶所用的血液不攜帶有艾滋病毒,雖血站申請對小寶所輸血樣是否為獻血者本人的血以及艾滋病抗體進行鑒定,但獻血者拒絕採取血樣,導致鑒定無法進行。
而對於張家界市人民醫院,法院認為,該醫院作為醫療機構,非血液的製造人,其責任是對血液的有效期、型號進行核對,但其並未提交證據證實血液的有效期、型號進行核對,因此沒有盡到核查責任,在診療過程中具有過錯。
此外,湖南省兒童醫院未提交證據證實醫療過程中所使用的醫療器械是否進行嚴格消毒,另外該醫院檢測出小寶的艾滋病抗體待復查後,既沒有告知原告到權威機構進行復查,也沒有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因此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
另外,上海仁濟醫院在給小寶做尿道手術之前,沒有給其做相關的血液檢測,違反了相關診療規定。山東泰邦公司雖向法院提交證據其血液製品合格,但未提供證據證實小寶使用血液製品不攜帶艾滋病毒。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判決5被告共同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護理費共計40余元,各被告承擔20%賠償責任,即各被告賠償8萬餘元。
判決後,小寶父母不服判決。今天下午,小寶母親向法院提起上訴並提交了民事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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