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鳳縣法院審理認定,李英猛在去年5月至今年5月期間,為滿足淫欲,多次在教室、辦公室等場所,對多名未滿12周歲的女童實施猥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且其行為惡劣,社會影響極壞,應從重處罰。鋻於其在案發後能主動向有關負責人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節,可對其從輕處罰,故以猥褻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
記者獲悉,一審宣判後,李英猛並未提起上訴,但原告一方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