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無關
4月29日,公安人員在重慶益民技工學校將其抓獲。周某到案後,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農藥仍投放于教室內的公共飲水機中,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為符合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犯罪構成要件。鋻於周某在作案時未滿十八周歲,屬未成年人犯罪,且周某在作案時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到案後亦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應對其減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