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張某未做到一般謹慎注意的義務
武江法院審理認為,事故發生時,張某與王某均為12周歲,已具備一定的認知能力,應當意識到沒有老師指導及防護的情況下私自練習下腰動作存在危險,但二人對此予以忽視或者已認知但輕信能避免危險,自行練習下腰動作,導致張某摔倒受傷,因此雙方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均有過錯,應各自承擔與過錯相應的責任。
法庭認為,在本案中,王某對自身力量及張某體重估算錯誤,同意了自己無法辦到的請求,未做到一般謹慎注意的義務,對於事故應當分擔一部分責任。
法庭審理髮現,事故發生時,上課學生24人,分成兩排,一共12張墊子練習前滾翻、後滾翻,該範圍應該是老師可控的範圍,而且,練習下腰動作與練習前滾翻、後滾翻動作的高度明顯不一致,但是,老師當時並沒有發現及制止,導致事故發生,故韶關市某中學存在教育、管理不到位的情況。因此,被告韶關市某中學對本案事件的發生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合上述意見,法院最後認定原告張某承擔事故45%責任,學校承擔45%的責任,被告王某承擔10%責任,其賠償責任由監護人承擔。依此責任比例,被告韶關市某中學賠償數額為72952.49元,被告王某賠償數額為16211.65元。
一審宣判後,原告及被告某中學不服,上訴到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兩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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