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三中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在財物所有權人不備的情況下,將鉅額現金及財物帶離所有權人的居所,其行為相對於財物的實際所有人而言是秘密竊取。陳某以秘密竊取的非法手段破壞財物所有權人對財物的支配關係,並取得對財物的支配控制權,其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故駁回了陳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提醒市民,聘請教師來家中授課時,最好不要僅留未成年兒童在家,儘量由成年家屬陪同。家中財物應當放置在隱蔽位置並且上鎖,切勿給人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