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替考案宣判 替考雙方都被拘役並罰款(組圖)

2016-01-15 08:46:37 來源:中國網 作者:孫瑩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14日,北京海淀法院開庭審理侯某、虎某代替考試罪一案,並對該案當庭宣判。法院判處被告人侯某拘役1個月,罰金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虎某拘役1個月,罰金人民幣8000元。

考研替考案宣判 替考雙方都被拘役並罰款(組圖)

  “替考”入刑的法律解讀

  “替考”是一種冒充身份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弄虛作假的行為。“替考”行為破壞了考試的公平競技規則,嚴重影響考試的公平性,與考試的宗旨和功能相違背,嚴重違反了國家相關考試管理制度。考試作弊也屬於一種社會不正之風,嚴重破壞了社會公平誠信的基本原則,使國家教育考試製度形同虛設,屬於一種嚴重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必須堅決杜絕和予以嚴懲。以往對於考試作弊,最多只能依法給予一定行政處罰,不足以形成有效打擊和震懾效果。因此,新頒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將“組織考生作弊”和“替考”等考試作弊行為作為犯罪規定到《刑法》之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面增加了“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新增了“組織考試作弊罪”、“代替考試罪”等罪名。新增的《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代替考試罪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規定的犯罪行為。依據這條規定,代替考試罪的犯罪主體包括代替他人考試者和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者兩大類,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可以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本罪的行為內容包括替考者冒充身份代他人考試的行為,也包括要考試者讓他人冒充自己身份替代考試的行為。即無論是所謂的“槍手”的替考行為,還是本要參加考試者讓他人替考的行為,都屬於我國《刑法》要處罰的代替考試犯罪行為。本罪的法定刑為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即最高可以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的刑罰。由於我國《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所以,只有從2015年11月1日以後實施的替考行為,才應該作為犯罪處理。侯某、虎某二人代替考試案案發于2015年12月間,屬於《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後應當依法定罪量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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