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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公訴人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出示了相關證據材料,併發表公訴意見,認為被告人侯某、虎某的行為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侯某具有如實供述情節,虎某具有自首情節,建議法庭判處二人拘役一個月至兩個月,並處罰金。
被告人侯某、虎某及其各自委託的辯護人對檢方的上述指控事實、證據及量刑建議沒有提出異議,被告人侯某、虎某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侯某代替他人參加、被告人虎某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其行為均構成代替考試罪。檢方指控侯某、虎某犯代替考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
鋻於侯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虎某犯罪後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係自首;二每人平均能真誠悔罪,法院以代替考試罪判處被告人侯某拘役1個月,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處被告人虎某拘役1個月,罰金人民幣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