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試點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建設並投入使用,未列入未來10年內住房徵收、拆除計劃,且符合加裝電梯條件的住宅。
加裝條件
1
應經本棟住宅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並經擬加裝電梯所在單元的全體業主同意;涉及佔用小區土地的,要充分聽取所在物業區域內業主的意見;加裝電梯後可能受到通行、採光、通風和噪聲等直接影響的利益相關方未提反對意見。
建築面積和業主人數的計算方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
住宅不存在結構安全隱患,加裝電梯後不影響既有房屋的整體性和結構安全;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須消除隱患後方可申請,或者書面承諾在加裝電梯的同時進行房屋結構安全加固、消除安全隱患。
3
應符合城鄉規劃、建築和消防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規定,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城市風貌保護的相關規定,符合日照間距相關要求,電梯擬設位置應在原建設項目用地界址範圍內。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資金來源
●業主自籌資金●所涉及房屋分戶賬中的專項維修資金●財政補助資金●社會投資等
●業主自籌資金部分,應根據所在樓層等因素,由業主按照一定的分攤比例共同出資,分攤比例由業主協商確定;
●財政補助資金部分,由相關區(市)政府落實,實施財政補助的期限為2016年至2020年,市級財政對區(市)進行獎補。
加裝主體
公有住宅加裝電梯,其加裝主體為房屋經營管理單位;私有住宅加裝電梯,其加裝主體為所在單元的全體業主。加裝主體可以書面委託房地産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電梯生産企業、電梯安裝企業等合法單位作為代建單位辦理相關手續,其中,公有住宅加裝主體也可以自辦,私有住宅加裝主體也可以推選並書面委託1至2名業主辦理相關手續。
實施程式
1、書面申請
符合加裝條件的實施主體向住宅所在地區(市)政府指定的牽頭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區(市)政府牽頭部門進行現場踏勘,提出初步審核意見。經初步審核同意後,由區(市)政府牽頭部門組織實施主體、業主委員會代表等召開可行性論證會,確定是否同意加裝電梯。明確同意的,實施主體方可依法開展工作。
2、前期準備
實施主體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加裝電梯設計,加裝電梯的設計方案應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在公示期內收到異議的,
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實施主體應當制定電梯加裝等方案,並書面徵求相關業主意見。
3、辦理手續
住宅未預留電梯井的,實施主體應到所在地規劃主管部門辦理規劃管理手續;可能影響或改變供水、排水、供氣、供熱、供電、通信、消防、人防、雷電災害防護等裝置設施的,應按規定到有關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法規辦理相關施工許可手續。
4、施工驗收
實施主體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開展施工圖設計、審查等工作,並由電梯製造商或其授權的具有安裝資質的單位加裝電梯。
加裝電梯項目竣工後,實施主體應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參加竣工驗收,並按有關規定向區(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竣工規劃驗收;擬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的項目,應邀請建設、財政部門參與竣工驗收;並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建部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加裝的電梯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