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山東省青島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居民及單位飼養犬只需要繳納管理服務費。本市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和其他區(市)建成區的養犬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此外,養犬管理服務費如何收取、收取標準需報省財政、物價部門審批後,按照相關部門規定執行。
每戶居民限養一隻犬
《條例》明確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獨居居住住所的居民,可以養犬,居民不得飼養烈性犬。居民養犬的,每戶限養一隻,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辦理犬只免疫登記的,不受此數量限制。經營活動涉及公共安全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飼養護衛犬,其他單位不得養犬。養犬應當繳納管理服務費,養犬管理服務費的收取按省有關部門批准後規定執行。養犬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佔用公共樓道等共有區域。
對於 “每戶限養一隻犬”的條款,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張桂芹表示,養犬數量多少對周邊人的影響是不同的,審議過程中大多數委員會組成人員還是支援限養的數量。張桂芹説,“限養”的管理部門在執行過程中會存在一定困難,為此相關部門也將會出臺一系列的配套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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