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劫持K52路公交車男子受審 竟求法官從輕處理

2016-01-27 09:23:27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26日上午,在濟南市歷下區法院,劉惠軍坐上了被告席。在此前的2015年7月12日,他在濟南市中心的繁華路段劫持了K52路公交車,被女司機用滅火器擊退。坐在法庭上的他,對這一犯罪事實表示並無異議。他説:“我錯了,請求法官從輕處理。”

  辯護律師稱被告存患智力障礙可能

  劉惠軍及辯護人對於劫持汽車罪的認定都沒有異議,不過辯護人認為,劉惠軍存在患有智力障礙、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可能。劉惠軍自己稱,在他四五歲時,曾患過一場大病,痊癒之後,便一直一蒙一蒙的。

  對於辯護人的意見,公訴方認為,劉惠軍自己清楚從家裏去泉城路有多種交通方式,也知道劫持公交車的行為不能防止債權人對他造成傷害,也能判斷一手掐脖子一手持刀抵在司機腰部的行為是一種犯罪行為,被告人對這些行為都能作出正確的判斷。而劉惠軍是否患有智力障礙,應由相關部門作出專業判定才能認定。

  劉惠軍在最後陳述稱,“當時腦子蒙了,沒想過是犯罪。”目前,該案件並沒有當庭宣判。

  劫持汽車罪,起碼判五年以上

  雖然法庭沒有宣判,但主審法官王玉介紹,根據刑法,劫持汽車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種,相較于其他犯罪而言,是一種社會危害性比較大的犯罪。與以搶劫為目的的搶劫計程車的犯罪主要是針對個體進行犯罪不同,劫持汽車罪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社會危害性也更大,所以劫持汽車罪的起點刑都是五年以上。

  “慶倖的是,在此案中,被告雖然劫持了汽車,但並未造成嚴重的後果。”王玉介紹,根據刑法,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隻、汽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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