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實施“雙隨機”抽查中,怎樣保證執法人員依法依規、文明執法?
劉波:《辦法》規定,執法檢查人員開展監督檢查必須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執法證件。
(二)根據檢查需要,要求相對人提供會計資料、審計報告、行政許可證明、場所使用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查閱、複製有關賬冊、合同和相關資料,向當事人、知情人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四) 檢查人員對發現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屬於當場糾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並依法記錄;應當立案查處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式處理;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
(五)執法檢查人員對市場主體監督檢查後,應當及時填寫抽查檢查記錄,記錄表應由市場主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無法取得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註明原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作見證記錄。
(六)對於市場主體在監督檢查中不予配合的情形,可以將市場主體名稱、不予配合檢查次數、時間、情形等資訊予以公示。
同時,在隨機抽查中,我們將運用電子化手段加強監督管理,全程留痕,要求各級工商執法檢查人員嚴格依法抽查監管,不得妨礙被檢查市場主體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費用,對存在違法違規的工作人員將依法進行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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