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蘭山法院發佈保護消費權益保護七起典型案例

2016-03-16 09:46:55 來源:大眾網 作者:鄧夢嬌 亓偉 責任編輯:陳永 字號:T|T
摘要】一年一度3 15,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施行已滿兩週年。在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蘭山區人民法院通過七起典型案例,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懲罰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引導消費者依法有效維權。

  案例四: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一案 

  【案情摘要】

  被告人曲某某在家中飼養生豬,同時也加工豬肉銷售。2014年3月,被告人曲某某在家中加工處理病死豬時,被公安民警抓獲,並當場查獲死因不明的生豬五頭,其中兩頭已加工屠宰。蘭山法院依法判決如下:被告人曲某某犯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典型意義】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生産、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例如,屬於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産動物及其肉類、肉類製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該案中曲某某雖在自己家中飼養生豬並加工銷售,但因為加工處理病死豬,同樣構成上述犯罪行為。

  案例五:産品責任糾紛案

  【案情摘要】

   2014年12月13日,原告閆某某在被告某實業有限公司分公司處購買了三盒海參,共支出費用11580元,由於被告給原告産品的外包裝沒有任何標誌,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安全標準。原告閆某某要求被告某實業有限公司分公司退還貨款並十倍賠償。經本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被告某實業有限公司分公司同意退還原告貨款10000元,並賠償原告五倍貨款50 000元,原告自願放棄其他訴訟。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二十六條 生産者應當對其生産的産品品質負責。從該案可以看出,被告某實業有限公司分公司沒有在産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産品標準。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原告要求被某有限公司分公司退還貨款並十倍賠償應予以支援。

  案例六: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情摘要】

  2011年初至2013年4月,被告人劉某某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仍從廣東省低價購進,並通過物流發貨,銷售假冒的海飛絲、飄柔、高露潔、強生等品牌洗化用品。事後公安機關在被告人劉某某的倉庫內查扣假冒的海飛絲洗髮水、飄柔洗髮水、高露潔牙膏、強生嬰兒洗髮沐浴露、中華健齒白牙膏等品牌洗化用品9125箱,價值共計776 239元。2014年2月27日,被告人劉某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蘭山法院依法以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三十九萬元。

  【典型意義】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應予懲處。

  案例七: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原告孫某某在淘寶平臺上,從被告許某某手機特惠店,以3599元的價格選購iPhone5s手機一部,要求手機和配件為港行原裝正品(32G)、原封未激活、能指紋解鎖升級、不是官換機、不是翻新機,否則由賣家假一賠三,並提供發票。被告對原告的上述要求作出保證承諾。原告與被告達成買賣協議後,即向被告支付了價款3599元,被告隨後向原告發貨。

  原告收到被告包郵的iPhone5s手機一部後,發現手機係已激活和二次封裝的,且被告所提供的發票為假發票。原告在與被告的交涉過程中,被告承認手機為己激活和二次封裝的,發票係找人開的。原告認為被告存在虛假宣傳、誤導和欺詐消費者,要求被告履行假一賠三的賠償義務未果,引起訴訟。蘭山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許某某返回原告購機款3599元、並賠償三倍手機款10797元。

  【典型意義】

  手機已成為人們的基本生活用品,商家出售手機中的欺詐行為也經常發生。相關法律規定“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産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的行為屬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已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理應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作為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所以網路購物需謹慎,而網路商家也需要不斷提升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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