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3.15,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施行已滿兩週年。在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蘭山區人民法院通過七起典型案例,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懲罰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引導消費者依法有效維權。
案例一:生産、銷售假藥案
【案情提要】
2010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張某某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在家中生産接骨粉,進行銷售。2014年12月,被告人張某某以160元的價格銷售給彭某某接骨粉10包,致使彭某某祖母楊某某服用後病危到醫院搶救。後公安機關在被告人張某某的租房內,查獲接骨粉470包。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被告人張某某未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擅自生産配製的藥品,應認定為假藥。事發後,被告人張某某親屬自願賠償被害人楊某醫療費等損失2萬元。蘭山法院以生産、銷售假藥罪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典型意義】
該案中被告人張某某未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擅自生産配製藥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構成生産、銷售假藥罪。國家批准藥品生産有著嚴格的程式,凡經國家批准生産的藥品,都會在藥品包裝上印有“國藥準字”的標識。此外,對於藥品的購進渠道,國家也有嚴格的規定,決不允許通過任何的個人手段進行藥品的購進。同時也提醒廣大的市民朋友,在買藥時應到合法經營、手續齊全的正規藥店購買,並且一定要認準“國藥準字”的標識。購藥完畢要記得索取銷售票據。
案例二:産品責任糾紛案
【案情摘要】
2014年5月9日,原告王某某在被告青島某有限公司臨沂分公司處購買價值1014.8元百合幹一宗,後在食用中發現異味,經檢測,顯示每千克百合幹二氧化硫含量為2.01克(2010毫克),遠超出國家制定標準(不得超過150毫克)。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青島某有限公司臨沂分公司及上級某公司和農副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返還貨款並賠償十倍貨款損失共計11162.8元及利息。蘭山法院判決:一、被告青島某有限公司臨沂分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十日內返還原告王某某貨款1014.8元;二、被告青島某有限公司臨沂分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某損失10148元。
[典型意義]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關係到公民的生命健康。為切實保障群眾飲食安全,國家制定出臺新《食品安全法》,並於201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該法被稱為“史上最嚴”。對食品安全評定國家制定了明確的強制性標準,也即俗稱“國標”,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生産、銷售食品,根據情形可能給予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追責。而對於消費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明確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案例三: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摘要】
2015年3月,原告朱某某在被告某天貓網路有限公司經營的天貓商城購物平臺上購買了某品牌西米20件,單價15元一件,優惠後價值共計220元。某品牌旗艦店係被告某綠色食品有限公司所經營。原告收貨後,至同年4月發現其在天貓商城某品牌旗艦店購買的西米存有品質問題,且該食品明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原告遂訴至本院,要求:一、被告某綠色食品有限公司退還貨款220元,並予以價格的10倍賠償;二、某天貓網路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三、某天貓網路有限公司為商家的違法行為提供平臺,導致大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流入市場,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在全國媒體平臺公開道歉。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被告同意賠付原告十倍貨款賠償要求,原告當庭撤訴。
[典型意義]
伴隨網路購物如火如荼的進行也有諸多不和諧、不誠信的現象,比如:商品假冒偽劣、網路詐騙、售後服務缺失等等。網上交易投訴大幅度增加,消費者在進行網路購物時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引起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足不出戶,輕點滑鼠,就能輕輕鬆鬆選購商品。但由於缺乏有效監管機制和措施,網購輕鬆便捷的背後,依舊存有諸多的不規範,甚至消費陷阱。這就需要消費者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明確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