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神題不斷 一言不合就變微小説

2016-09-27 11:51:07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章程 責任編輯:張靖浛 字號:T|T
摘要】昨日,中國普法網公佈了前兩日開考的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考生和網友們瞬間炸開了鍋,紛紛吐槽試題奇葩雷人,“考試時直接笑場”、“出題人不是在出題,是在寫微小説吧”、“滿滿都是戲路,感覺好似看了好多場小電影。”

  “神題”1:

  在街上追趕小姑娘

  算不算強制侮辱?

  在大街上追逐心儀女生小心犯法哦!試卷二第58題考查的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名,其中有一個選項是丁和朋友為尋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攔截兩位女生。丁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制侮辱罪?

  網友吐槽:

  網友“水蘋風”:追趕少女算不算侮辱,這從來就只是個顏值問題好吧?

  專家點評: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丁為了尋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攔截兩位女生,情節惡劣的,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的犯罪,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一般要有滿足性慾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不正當的猥褻、侮辱的行為,例如撕破女生衣服實施下流動作、進行言詞侮辱等,而題目中丁沒有實施強制侮辱的行為。

  “神題”2:

  高速路上放把小火苗危害公共安全?

  在高速路上放火也入題了,不過這把火才20釐米高,因為火勢實在太小,很快就被通行車輛給軋滅了。試卷二的第12題中,給出的場景是甲對拆遷不滿,在高速公路中間車道用樹枝點燃一個焰高約20釐米的火堆,將其分成兩堆後離開,而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車輛軋滅。選項是甲構成什麼犯罪,放火罪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根本不構成犯罪。

  網友吐槽:

  網友“發佈合格”:20釐米高的小火苗還真是難以想像的小啊。

  網友“醉了三秋”:20釐米高的火苗一腳就可以踩滅,還問是不是危害公共安全?

  專家點評: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徐松林指出,甲雖然實施了放火行為,但顯然還沒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為此不構成放火罪,當然也不構成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兩個罪名的構成要件都要達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然而題目中20cm的火焰實際很小,而且很快被其他車軋滅,沒有使公共安全受到危害。

  廣東尚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霍永基表示,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種情況: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財産的安全;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時又危及重大公私財産的安全。

  “神題”3:

  被剪視如生命的頭髮

  構成侵犯生命權嗎?

  今年司法考試試卷三的第22題考查的是對生命權的侵犯問題,其中有一個選項提到“甲女視其長髮如生命,被情敵乙盡數剪去”,這種情況是否構成對生命權的侵犯?

  網友吐槽:

  網友“嬋小丫”表示:決定司考的時候就把心愛的長髮剪掉了,沒有給情敵任何侵犯我生命權的機會。

  專家點評:

  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金鑫表示,頭髮不屬於生命權範疇,被剪掉頭髮明顯不構成侵犯生命權。

  何為生命權?霍永基指出,生命權不能隨意擴大,生命權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維持和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關係到生命存活的權利。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民法通則》裏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權,實際上是生命權、健康權與身體權的總稱。

  “神題”4:

  妻子被家暴後出軌 鬧離婚時誰能索償?

  家暴、出軌等社會熱點問題也被寫入考題,試卷三19題中,丈夫鐘某性情暴躁,常毆打妻子柳某,而柳某在找同村青年杜某訴苦期間,日久生情。那麼?柳某和丈夫鐘某鬧離婚,誰能要求賠償?

  專家點評:

  徐松林指出,依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具體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此,若因遭受家庭暴力,是可以向另一方主張賠償的。題目中,妻子柳某針對鐘某實施的家庭暴力,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也可以主張損害賠償。雖然鐘某存在家暴過錯,但如果妻子柳某在婚內確實出現與他人同居情況,也可以主張損害賠償。總之雙方都有過錯都可以向對方索賠,互不影響,各自賠償。

  “神題”5:

  替考沒考上算不算犯罪?

  一心想當公務員,自己又沒本事考上,找來個替考的也沒考上,算不算犯罪?試卷二第60題中,給出的場景是甲安排大學生丙幫自己參加公務員考試,但丙也沒考上。甲和丙是否構成犯罪?

  專家點評:

  金鑫指出,甲和丙都構成代替考試罪,考試結果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彭新林表示,刑法規定的“代替考試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故甲和丙的行為都構成代替考試罪。

  徐松林進一步解釋説,代替考試罪犯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設的一項罪名之一,本罪主體包括兩種人,一是應試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説的“槍手”。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本罪所侵犯的客體包括國家對考試組織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利,客觀方面表現為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所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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