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在部分省份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的報告》,批准了吉林、江蘇、山東、湖南、重慶、貴州、雲南7省市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11月8日,環境保護部副部長黃潤秋接受記者專訪,全面解讀這項改革的意義、方向和步驟。
完善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現實需要
黃潤秋説,我國現行的人身、財産損害賠償法律制度體系相對完整,但在公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中,存在索賠主體不明確、評估規範不健全、資金管理機制未建立等諸多問題。例如,在渤海灣溢油污染、松花江水污染、常州外國語學校土壤污染等事件中,公共生態環境損害未得到足額賠償,受損的生態環境未得到及時修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使違法企業承擔應有的賠償責任,使受損的生態環境得到及時的修復,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不合理局面。
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不僅對生態文明建設作出了頂層設計和總體部署,而且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作為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求實行最嚴格的損害賠償制度,把環境損害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進一步提出,建立獨立公正的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制度,加快形成生態損害者賠償、受益者付費、保護者得到合理補償的運作機制,形成源頭預防、過程式控制制、損害賠償、責任追究的制度體系。
2015年11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黃潤秋介紹,試點方案全面部署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明確了總體要求和目標、試點原則、適用範圍、試點內容、保障措施;提出通過試點逐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與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及運作機制,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