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嚴懲污染環境犯罪 築牢黃河生態“法治屏障”

2016-09-26 09:23:0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宗韋民 字號:T|T
摘要】近年來,黃河沿岸頻現污水排放、水土流失等一些環境問題,威脅到沿岸人民群眾的生産生活。檢察機關如何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保護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安全?

  黃河孕育了華夏文明,是山東13個地級市7000萬人的重要水源。然而,近年來,黃河沿岸頻現污水排放、水土流失等一些環境問題,威脅到沿岸人民群眾的生産生活。檢察機關如何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保護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安全?

  近日,山東省檢察院檢察長吳鵬飛告訴記者,在保護黃河流域生態工作中,該省黃河沿岸檢察機關和廣大檢察人員多措並舉,積極辦理了一批涉及黃河生態環保的各類案件,真正為黃河生態環境立起了一道道“法治屏障”。

  嚴懲污染環境犯罪

  “這是修訂後環境保護法實施後,濟南市檢察機關辦理的首起環境污染刑事案件。”近日,濟南市長清區檢察院檢察官向記者介紹他們辦理的一起涉及黃河生態的環境污染案。

  2015年4月,濟南市長清區公安分局在當地環保部門的配合下,對一家向黃河支流小清河非法排污的五金加工廠立案偵查。同年7月,該五金加工廠業主紀興明被移送審查起訴。長清區檢察院審查發現,五金加工廠將含有重金屬的有毒廢水,利用無任何防滲措施的滲坑排放處置。經檢測,加工廠排污口廢水樣中六價鉻含量是6.73毫克/升。“六價鉻是致癌物質,且幾百年都無法分解,這樣的污水對子孫後代會造成極大的危害。”辦案檢察官説。

  嫌疑人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違反了2014年4月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關於嚴禁通過滲坑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規定。然而,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能否給予刑事制裁,是案件審查的核心和關鍵。

  根據2013年6月“兩高”通過的《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實施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屬於“嚴重污染環境”情形,應當依據刑法第338條規定認定污染環境罪。那麼,是否超過“國家排放標準”就是犯罪構成的最關鍵問題。在對相關行業標準適用範圍和效力位階的準確甄別下,辦案檢察官最終搜尋到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發佈,于199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該標準明確規定,六價鉻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為0.5毫克/升,而紀興明排放的廢水中六價鉻的含量已超出國家標準12倍以上。

  2015年8月,經該院提起公訴,被告人紀興明被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萬元。辦案期間,該院還向環保部門制發檢察建議書,就執法依據、執法標準和移交程式提出了完善建議,督促其儘快建立一套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無縫對接的污染治理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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