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為1.2萬元,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1.2萬元以下的部分不給予補償。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1.2萬元以上(含1.2萬元)、10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50%補償;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20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60%的補償;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部分給予65%補償。一個醫療年度內,居民大病保險每人最高給予30萬元的補償。按照國家和省裏精準扶貧工作要求,從今年起,對符合農村貧困人口條件的參保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減半,醫療費用每段補償比例提高5%,年度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50萬元。
居民大病保險醫療費用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按相關規定和協議統一結算。參保居民在具備即時結算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險補償範圍的醫療費用,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一併即時結算;尚不能實現即時結算的,由參保居民到商業保險機構在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服務大廳設立的窗口審核報銷。參保居民辦理居民大病保險報銷需要的憑證材料,按照統籌地區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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