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新規徵意見 醫院等事業單位逐步取消行政級別

2016-04-28 13:39:42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呂英河 字號:T|T
摘要】山東新聞:機構編制、轉企改制……事業單位的管理話題一直備受關注。記者4月27日獲悉,為了加強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山東省制訂《山東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超編進人逾期不改處分相關領導及人員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干預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事業單位及其舉辦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構編制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擅自設立機構或者變更機構名稱、規格、性質、職責任務、編制數額、編制結構、領導職數的;

  (二)超編進人或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人員的;

  (三)違反規定干預下級部門機構設置、職能配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手續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設立、變更、登出登記的;

  (六)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公開的事項外,機構編制部門應當將事業單位的機構和編制情況向社會公開。

  出現這些情況事業單位應當調整、撤銷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舉辦主體應當申請調整:

  (一)舉辦主體、職責任務、機構名稱、機構規格、類型、經費來源、內設機構、編制數額、領導職數等需要調整的;

  (二)需要合併或者分設的;

  (三)其他需要調整的情形。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舉辦主體應當申請撤銷:

  (一)根據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應當予以撤銷的;

  (二)舉辦主體決定撤銷的;

  (三)職責任務已經完成或者履行職責任務的依據已經不存在的;

  (四)機構性質改變不再作為事業單位的;

  (五)合併或者分設後原事業單位不再保留的;

  (六)事業單位經批准成立後超過12個月未組建或者未履行職責任務的;

  (七)被依法撤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

  (八)其他需要撤銷的情形。

  調整、撤銷事業單位,舉辦主體應當向機構編制部門提交調整、撤銷的方案。舉辦主體不及時調整或者撤銷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調整或者撤銷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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