説法
這是家庭共同財産 還是夫妻共同財産 ?
辦案法官表示,對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産區分所有權,除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對夫妻共同財産和夫妻一方的財産分別進行了界定外,對於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産區分所有權,我國法律尚無明確規定。民法通則及物權法僅對共有財産的管理、分配等作出了規定,亦沒有對其他家庭成員財産的共有關係進行法律擬制。
審判實踐中,將下列情形原則上認定為家庭成員共有財産,並按照相應原則進行分配:(一)其他法律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比如,繼承發生後遺産分配前共有與分配關係從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死亡保險金、賠償金的共有與分配關係比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二)家庭成員約定共有的從其約定;
(三)共同勞動、共同經營所得,共同管理的財産,歸參與經營、勞動的人員共同所有,有約定的按約定分配,無約定的等額分配。比如農村家庭成員共同建房,家庭共同經營、共同投資所得;
(四)以家庭為單位,以家庭成員資格取得的財産。主要適用於農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經營權、徵地安置補償、宅基地拆遷安置補償等。對於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産區分所有權的界定,應遵循物權法的一般權屬原則,即不動産的登記人、動産佔有人即為所有人。
辦案法官表示,家庭共同財産關係的發生,雖然基於家庭共同生活關係的存在,但僅僅基於這一條件的存在,並不必然發生家庭共同財産關係。子女與父母共同生活,在當今社會是一種比較普遍的社會現象,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産關係,應當充分體現意思自治原則,家庭成員個人取得的財産並不當然成為家庭共同財産。
就本案而言,熊先生、曾女士及袁女士均沒有主張因熊先生與其父母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家裏的茶館,其彩票獎金就屬於熊先生與其父母及袁女士共同所有。熊先生、曾女士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熊先生之父的養老金、共同經營茶館的收入等收支實行家庭統一管理,並用統一管理的資金定投彩票的事實或約定。熊先生與袁女士的離婚協議中,也沒有將以其女名義購買的房屋、共同居住其父母的房屋作為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産和債務進行分配或分擔。
熊先生在與袁女士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彩票,雖然在離婚次日才兌獎,但是在離婚前熊先生已明知彩票中獎,其彩票中獎的利益在婚姻存續期間已能預期。彩票獎金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經營收益,應當認定彩票獎金屬於熊先生與袁女士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