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男子買的雙色球彩票中了大獎卻瞞著妻子,離婚後第二天男子就偷偷兌了獎。那麼問題來了——這筆鉅款前妻有權利分享嗎?本週一,市二中院給出了終審判決:彩票獎金屬於男子與前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産,由男子支付前妻一半的彩票獎金。
法院的判決依據是什麼?家庭共同財産和夫妻共同財産有何區別?記者進行了採訪。
法院審理查明,梁平男子熊先生與袁女士原係夫妻關係,與熊先生的父親和母親曾女士共同生活。熊先生曾經營過彩票投注站。
2015年2月17日,熊先生得知自己投注的雙色球中獎後,便要求與袁女士離婚。熊先生表示,之前以女兒名義買的一套房産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産來分割,並主動承擔了購房貸款的償還義務,同時償還袁女士家人欠款10萬元。
同年2月25日,熊先生與袁女士在梁平縣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袁女士對熊先生彩票中獎之事不知情。
同年2月26日,熊先生前往重慶福利彩票中心兌獎,之後將該款存入自己的銀行卡中,並於當日通過轉賬方式,向陪同自己兌獎的兩位親屬各轉入50萬元,其餘歸自己佔有和處分。
事後,袁女士從朋友處得知前夫熊先生中獎,認為彩票獎金是自己與熊先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産,遂將熊先生起訴到梁平縣法院,要求分割這筆獎金。同時,熊先生的母親曾女士也申請參加訴訟,聲稱彩票係自己購買。
一審法院認為,袁女士未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彩票係熊先生購買,中獎獎金不宜以夫妻共同財産進行分割,而應認定為是熊先生、袁女士和熊先生父母四人的家庭共同財産,判決袁女士分得獎金115萬元。
袁女士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訴。熊先生、曾女士二人也以袁女士分得的獎金過高為由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
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為,綜合購買彩票、熊先生與袁女士離婚及兌獎的時間先後以及離婚協議內容等情形,認定中獎彩票為熊先生購買,兌獎所得460萬元屬夫妻共同財産。二審改判由熊先生支付袁女士彩票獎金2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