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案中積極參加者的認定,公訴人認為,本案造成的危害後果體現為,被害人滴滴、快的公司工作人員王某被毆打致輕傷,辦公室財物等被打砸,造成損失1萬餘元。而孟某龍等其餘13每人平均積極參與並共同作用,導致了危害後果的發生,因此均應當認定為積極參加者。
在持續一天的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有無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的情節等進行了辯論。
在法庭辯論環節,有辯護人提出, 應從社會大背景看待這次事件。“滴滴、快的”的營運沒有明確法律依據,也沒有政府完善的管制,他們低成本的運營模式直接衝擊著現有的計程車業務,出租司機們從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害者,他們主觀惡性並不大,只是由於計程車司機素質參差不齊,法律意識淡薄,從而採取了衝動手段。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環節,15人紛紛表示,因為情緒太激動,給被害人造成傷害,內心十分後悔,希望法庭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庭審中還了解到,這15名被告人都是初犯,有些人還曾積極參加過免費接送考生、擁軍等志願活動。
2016年2月,這起在日照轟動一時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終於宣判,合議庭綜合各量刑情節,最終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對15人定罪量刑,其中,被告人安某、馬某被判處二年有期徒刑,緩刑三年;孟某龍等7每人平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張某等6每人平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評論:我要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