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組織或積極參與犯罪,日照“6·26”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中的15名出租司機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起訴書中提出,安某、馬某應當認定為首要分子,孟某等13人為積極參加者。
公訴人指出,本次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事件是由2015年6月26日上午在日照大眾出租公司召集的會議上決定的,此次會議由12家出租公司負責人及其駕駛員代表參加,正是這次會議組織、策劃了當天下午的聚眾事件。而安某作為日照大眾出租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場參加並主持了會議,是本次會議的主導者,且下午集會、製作橫幅等都是安某在總結發言時最終決定,應當將其認定為事件的組織、決策者。
馬某作為另一家出租公司的業務經理,曾電話通知了自己公司的十余名駕駛員參加集會,並在會議中發言表示“不能再等了”“快想辦法”“要堅決抵制滴滴、快的”。同時,馬某作為日照某大酒店集會處的組長,從視頻資料看,是其最先找到了艷陽路沿街的滴滴、快的辦公室,並招呼一些駕駛員一起上樓。上樓後,與一名工作人員發生爭吵,在現場抱起一個花盆和一個印表機扔到辦公桌上。從現場的監控錄影、證人證言均可以認定馬某係本次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組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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