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欣昏迷,家人隨即將她送到醫院。住院一個月後欣欣出院了,她身上的皮外傷和多處骨折已經逐漸恢復,但是每次媽媽跟她提起昨天或更早之前發生的事情,欣欣的記憶總是斷斷續續、模糊不清。
欣欣住院期間,在交警部門協調下,小龍以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先後為欣欣墊付了兩萬餘元的醫藥費,但這遠遠不夠欣欣的住院花費和後續治療費用。
經鑒定,欣欣顱腦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幾次協商不成,欣欣的父母將小龍以及保險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小龍駕駛機動車未保持安全車速、未避讓行人的行為是構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保險公司應首先向欣欣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扣除已墊付費用,保險公司賠償欣欣傷殘賠償金等62000余元,小龍賠償欣欣後續治療費等2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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