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訴執法局和市政府被駁回
2015年6月2日,在強拆啟動之前,以戴禾娟為代表的51名住戶向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三亞市執法局和三亞市政府告上法庭,並遞交了停止執法局執法行為的申請書。戴禾娟等人認為三亞市執法局的執法行為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三亞市市政府應該對三亞市執法局的執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戴禾娟等人請求法院判決三亞市執法局和三亞市政府的行政行為無效,執法局強拆行為違法,並賠償51名住戶購房款損失1280多萬元。
在法庭上,玉井公司作為第三人發表了觀點。該公司表示,政府的強拆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玉井公司辦理了70%的報建手續。因為邊建設邊報建的方式在崖城地區是普遍存在的,所以金陽光小區在崖城地區手續已經比較齊全。金陽光小區從立項到控規、修規乃至房産推薦會,都是政府在後面推動的。2012年8月至2014年2月的建設期間,沒有任何政府部門説該建築是違建。直到2015年3月,執法局才發出搬遷公告,要進行強拆。公司認為,該項目10多萬平方米,執法局應給予開發商時間,而不是強拆,浪費資源。
2015年8月4日,法院駁回了戴禾娟等人停止執法局執法行為的申請。2015年12月31日,戴禾娟收到了法院發出的行政裁定書。三亞市中院駁回了戴禾娟等人的起訴。同時,法院認為,戴禾娟等人不是三亞市執法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強制執行決定的相對人,相對人是三亞市熱科院、玉井公司和廣智投資。三亞市執法局強拆的行為也未對戴禾娟等人的合法權益産生實際影響。三亞市政府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雖然在7月7日的強拆現場出現了政府的工作人員,但是他們是去現場維持秩序的,並沒有參與強拆。
2016年1月12日,戴禾娟等人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他們認為,在強拆中,自己屋內的財物至今下落不明,確實造成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損失。三亞市政府在前期的房地産宣傳上,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2016年4月18日,海南省高院召開聽證會。戴禾娟等人和三亞市執法局的代表都到場聽證。目前,聽證結果還未公佈。
戴禾娟説,其他一些住戶選擇起訴玉井公司和廣智投資,或者和他們走民事仲裁程式。但是,開發商玉井公司和廣智投資表示沒有錢賠給住戶,自己在強拆中也損失了很多錢。戴禾娟説,作為買方,強拆的損失不應該由自己承擔。
執法局稱訴訟期間可執行強拆
2016年4月21日,三亞市執法局接受了記者的採訪,執法局工作人員鍾先生代表執法局對戴禾娟等人的質疑做出了回應。
鍾先生稱,執法局依法強拆金陽光小區的過程是比較完善的。執法局認為,金陽光小區違反了三亞市現代農業科教園項目的規劃,擅自更改了土地性質,建設了金陽光小區。執法局從2015年4月9日起,先後下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強制執行催告書》《強制執行決定書》等文件,一切手續都是按照規範程式做的。
當記者提出,按照現代農業科教園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A09、A13地塊屬於二類居住用地,建小區並未改變土地性質時,鍾先生説,自己不是當時強拆的具體執行人,金陽光小區具體哪些地方違反了規劃並不是特別清楚。
對於小區住戶反映的執法局斷水斷電的行為,鍾先生承認執法局先後兩次斷電。第一次是為了停止繼續建設
違法建築,第二次是為強拆做準備。他説,斷水斷電是符合三亞市的規定的。根據《三亞市違法建築管控辦法》第四條第九款的規定,對於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在查處違法建設案件過程中,需要對違法建築物採取斷電、斷氣、斷水等措施的,供電、供氣、供水部門要給予配合執行。
記者提出,在執法局決定強拆以前,是否與當地的城鄉規劃部門溝通過,確定金陽光小區的違建程度是否可以通過更改來消除影響?鍾先生稱,執法局在執法過程中與城鄉規劃部門的溝通,就是在2014年5月25日,三亞市執法局還致函三亞市規劃局,了解金陽光小區是否具備規劃許可證。
戴禾娟等人還質疑,法院直到2015年8月4日才駁回了自己停止執法局執法行為的申請。為什麼在7月7日,法院還未做出決定,執法局就已經開始強拆。鍾先生回應説,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訴訟期間,可以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
對於三棟沒有拆除的樓房,鍾先生解釋説,這三棟樓是符合規劃的熱科院員工的安置樓,所以沒有拆除。至於為什麼當初彙報成果的時候沒有提及這三棟未拆除,他並不清楚。
北京雄志律師事務所律師姜健表示,在以往的違建案件中,正常的做法確實是業主向開發商討要購房款。因為建築物屬於違建,所以購房合同就是無效的。因為合同是無效的,開發商就應該退還購房款。因此,這就是屬於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民事官司。如果開發商堅稱自己沒錢,或者事實上確實沒錢,業主能夠拿回購房款的希望也比較渺茫。因為法院會選擇終結執行,等到開發商有錢了再行恢復執行。但是,很少有業主能夠等到恢復執行。業主選擇採取行政訴訟,控告政府在拆除違建的過程中的程式問題,能夠得到法院支援的確實比較少見。